自物權法確定了應收賬款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后,應收賬款質押作為信托風控的措施之一,在近年來的信托項目中多有體現,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本文擬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托實務操作中采用應收賬款質押作為風控措施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一、法律意義上應收賬款的定義
應收賬款是會計學上的概念,[廈門瑞豐注冊香港公司]物權法雖然將應收賬款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之一,但并未明確法律意義上應收賬款的定義。
物權法二百二十八條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門設定為信貸征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據此發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也是實踐中進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的重要依據。
辦法將應收賬款定義為:“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根據上述定義,法律意義上的應收賬款至少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存在基礎交易。應收賬款是基于債權人通過提供貨物、服務或設施的基礎交易而產生的。(2)包括應收賬款本身及其未來產生的收益。
實踐中,項目人員有時為達到擔保物足值的內部風控要求,將形形色色的“債權”約定為“應收賬款”進行質押,如企業之間的往來款、政府對借款人的專項補貼等。這類“債權”并非屬于法律上認同的應收賬款,未來可能面臨質權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近年來,為拓寬融資渠道,規避監管要求,部分信托公司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創設出“應收賬款收益權”這個概念,將應收賬款與其未來產生的收益人為割裂開來,將交易標的約定為應收賬款收益權,將質押標的約定為應收賬款。
這種操作模式面臨雙重風險:(1)從法律層面上看,“應收賬款收益權”這個概念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上并不存在,并且此種約定與辦法關于應收賬款的定義直接沖突,將來可能面臨交易文件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2)在此類交易模式下,信托公司的收入來源與擔保物(應收賬款)實質重合,擔保措施并無實際意義,達不到控制風險的目的,無異于掩耳盜鈴。
二、質押登記機構
物權法規定:“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辦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征信中心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權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使質權。”
目前根據辦法規定,各類收費權質押也應按照應收賬款質押進行操作,即在登記公示系統進行質押登記后,質權方可設立。但是實踐中,一方面,登記公示系統的普及度不高,且相關登記文件由質權人自行上傳至登記公示系統,無需親自到征信中心進行質押登記,征信中心也不會出具質押登記確認的書面文件。
此種設置本意是簡化登記程序,減輕登記方的負擔,但在中國目前的行政環境中,反而使登記方對于此類登記方式的效力產生不信任感;另一方面,由于收費權本身屬于較為特殊的應收賬款,受到當地主管部門的行政干涉較多,從實際控制的目的出發,部分信托公司也會選擇在當地主管部門進行質押登記(備案),也出現了按比例質押的情況。尤其是對于高速公路收費權質押,在辦法出臺前,根據《國務院關于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文批復)的規定,由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
物權法、辦法出臺后,依然存在大量的公路收費權在交通主管部門進行質押登記的情況。但是這種登記(備案)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需要區分物權法出臺前后在主管部門進行質押登記效力,以及質權實現的順序問題,尚無定論,筆者對此也比較困惑。
一方面,物權法確實規定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我們可推定物權法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管理功能授權給信貸征信機構,故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出臺規章,對具體相關操作做出規定;但另一方面,物權法并未對應收賬款進行定義,中國人民銀行是否有權以規章形式定義應收賬款的種類和范疇,這個問題仍值得商榷。
尤其是對高速公路收費權而言,其在交通主管部門進行質押登記的依據是國務院發布的國函[1999]28號文。該文的效力層級顯然高于作為部門規章的辦法。由于目前尚無公開案例可供參考,也無從探究司法機關的態度。因此,上述問題只能在將來的具體案例中,由司法機關來具體解決了。
三、質押登記期限
辦法規定:“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登記期限屆滿,質押登記失效。”“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5年。”
筆者對于辦法規定質押登記期限的做法一直很困惑。擔保法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辦法關于質押登記期限屆滿后質押登記失效的規定涉嫌與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直接沖突。
在傳統的抵押登記、股權質押登記操作程序中,盡管質押登記部門有時也會要求交易雙方約定擔保期間(如抵押期限、質押期限等),并將其登記于公示簿上,但是公眾可以通過查詢得知該擔保物上設定的他項物權及其擔保的主債權。
而根據筆者的經驗,在公示系統中,登記期限屆滿之后,如質權人沒有申請展期,即使主債權沒有消滅,登記信息也將不在公示系統中顯示,公眾亦無法查詢到該筆質押登記信息。
公示系統的這種設置對其使用者十分不利:1. 如登記期限屆滿,該筆登記無法被公眾查詢,已失去了公示效力,征信中心通常情況下也不會主動為質權人出具證明文件,質權人面臨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質權消滅的風險;2.如質權人能夠證明其已經在公示系統進行過質押登記,司法機關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認定前質權依然存在,并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來行使質權,則后質權人面臨質物擔保價值不足的風險。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盡管質權人可以征信中心的公示系統設置存在缺陷、征信中心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征信中心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司法訴訟路途漫漫,該種請求能否得到司法機關支持也不明確。最重要的是,這種情況下的應收賬款質押已經完全不能達到初始的風控目的了。
四、質權實現途徑
物權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對于比較典型的應收賬款而言,如訂單、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賬款等,估值和變現較為容易,也不存在很多法律障礙。但是對于比較特殊的應收賬款,如各類收費權、公用企業(自來水公司、熱力公司、電力公司、景區管理企業)提供公共產品產生的債權,其估值和變現就比較困難,也面臨較多的法律障礙。
以公路收費權為例,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的規定,信托公司作為質權人無法通過直接代為行使收費權的方式來行使質權。
如通過拍賣、變賣公路收費權的方式,上述規定對于受讓方有嚴格的規定,并且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需要受到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改委、財政部門的共同監督,相關程序和要求也比較復雜,質權的實現途徑并不順暢。
而其他的一些收費權處置則可能面臨無法可依的情況,如景區管理企業的門票收費權、供熱收費權、供水收費權。這些公用企業都具有較強的地方政府色彩,承擔著一定的公共職能,并且在當地處于壟斷地位,常常是“僅此一家,別無分號”。如要處置這些收費權,通過什么方式處置?受讓方是誰?實際價值如何評估?這些問題都沒有確定的答案。
五、以應收賬款質押作為風控措施一些建議
在中國現行的經濟環境和法律制度下,應收賬款,尤其是各類收費權并不是理想的擔保物。實踐中,信托公司接受應收賬款質押作為風控措施,多數情況是經過項目盡調后,認為交易對手實力較強,項目也設置了其他擔保措施,項目風險基本可控,應收賬款質押措施純粹是為了形式上滿足內部風控的硬性要求,或者對借款人、出質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壓力。
筆者認為這種思維方式十分不可取,風控的核心在于風險顯現時,事先設置的風控措施能夠有效地緩釋風險。因此,任何風控措施都不應該是花架子,一定要踏踏實實地練好內功。有鑒于此,筆者對于應收賬款質押這種風控措施提出以下建議:
(一)對擬質押的應收賬款進行充分的盡調
盡調主要包括合法性和價值評估兩方面。
1.合法性盡調
合法性盡調主要是為了判斷應收賬款的真實、合法性。擬質押的應收賬款應該是法律意義上可以作為權利質權標的的應收賬款,應該具備真實、合法的基礎交易。信托公司應審核基礎交易文件,調查應收賬款是否已經真實形成、出質人是否已經履行完畢應收賬款項下相關義務、債務人是否對支付該筆應收賬款存在實質性抗辯理由等。
極端情形下,也不能排除融資方偽造應收賬款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之間的往來款項下如沒有基礎交易存在,將其作為應收賬款進行質押存在較大的法律瑕疵。如又存在支付資金占用費的情況,很大程度上會被司法機關認為屬于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而確認無效。如為收費權質押,則需要重點關注出質人獲得收費權的合法性文件。
2.應收賬款的價值評估
對于典型的應收賬款而言,價值評估主要需要考慮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于特殊的應收賬款,如各類收費權、公用企業供應水、電、氣、暖產生的應收賬款而言,進行準確的價值評估是比較困難的事情。
信托公司需要重點關注:(1)收費權剩余存續期限;(2)該類收費是否有行業標準,國家是否實行價格管制;(3)債權存續期間,國家政策、產業環境的變化會否實質減損甚至滅失質押的收費權?如某些景區,可能會應政策要求,免費對公眾開放,此時收費權已不復存在。
(二)同時在公示系統和當地主管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物權法規定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為確保質權合法設立,信托公司應當在公示系統辦理質押登記,并及時在公示系統中對質權進行展期。但另一方面,由于征信中心只對登記的應收賬款進行形式審核,并無實質性的監管措施,對于特殊的應收賬款,尤其是收費權,為保證質權的安全性,并且在將來實現質權時得到當地主管部門的配合,建議信托公司同時在當地主管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三)對應收賬款進行監管
由于應收賬款的質權實現途徑并不順暢,[福州瑞豐注冊香港公司]也面臨很多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從控制風險的角度出發,信托公司應盡量避免最終走到處置質權這一步,應該把精力放在質押期間對應收賬款的實際控制上。信托公司可以要求與出質人、債務人簽署三方協議,約定債務人將償債資金劃入專用監管賬戶,如發生實現質權的情形,信托公司可直接以監管賬戶的資金來償還信托公司的債權。
但是對于各類收費權、公用企業提供公共產品產生的應收賬款,由于債務人眾多,且具有不特定性,信托公司無法對債務人做出特定要求。實踐中,信托公司一般也會通過資金監管的方式對收費情況進行控制,要求出質人設立專用賬戶歸集收費,出質人使用專用賬戶的資金必須告知信托公司,或征得信托公司的同意。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賬戶監管能否到位,除了信托公司本身盡職管理外,還需要出質人的主動配合。
實踐中,某些地方政府可能要求對部分收費資金進行專項管理,或者有指定用途,如要求景區收費按一定比例上交財政,公路收費資金用于養護公路等。
另外,公用企業還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當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職能,如修建暖氣管道,地方政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信托公司施加壓力,將收費資金優先用于公用企業為提供公共服務所需的建設和維護成本。
在這種情況下,信托公司的賬戶監管措施已名存實亡,應收賬款質押也幾乎失去其作為風控措施的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