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信托的出現
伴隨英國近代對美洲的殖民擴張,[瑞豐德永在港注冊公司服務]英國的法律也傳到了美國。衡平法在美國得到了繼受,雖然道路并不平坦。隨著衡平法體系慢慢被接受,殖民時期的美國開始接受了信托這種設計。關于信托運用的早期案例,見諸 17 世紀 40 年代。
后來,法律報告中包含信托的法律決定越來越多,信托的使用日益普遍。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信托在社會經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在西部新興地區,由于財富積累尚少,信托發揮的作用相對小一些。
與英國早期信托的情形一樣,這一時期美國的信托也主要是民事信托,以個人作為受托人,無償管理信托事務。
(二)信托的發展和成熟
19 世紀上半葉,美國的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黃金時代,股份公司的創立使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大量涌現,社會財富從土地、商品等實物形態向有價證券形態轉化,需要有辦理集資、經營和代理各種有價證券的專門機構。這一時期逐漸成立了兼營保險業務和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
在創立之初,美國的信托機構是與保險機構結合的。 1822 年,紐約州授予“農業火災保險和貸款公司”充當受托人的特許權,這是最早由法人擔任受托人的案例,比英國還要早 80 多年,是美國對信托的重大貢獻。
該公司被認為是美國信托業的鼻祖,并于 1836年改名為“農業貸款信托公司”,從名義上更加突出信托的含義。可見,美國的信托業發端于保險業,與保險業兼營是美國信托業初期階段的一個特點。
1853 年,紐約成立了美國信托公司,這是美國第一家專業信托公司,其業務比兼營的信托有了進一步的擴大和深化。至此,信托業不再依附保險業而生存。
1865 年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后,各地開始進入大規模的建設,需要大規模的資金,信托公司積極參與資金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公司發行的債券。有價證券的發行、管理、買賣等業務逐步取代實物信托,成為信托的主要業務,信托公司開始具備金融機構的性質,金融信托業務就此形成。
隨著金融信托業務的不斷擴大,許多保險公司開始專營信托業務,兼營銀行業務的信托公司也大量增加。為了適應戰后重建的經濟需求,政府放松了對信托公司的管制,一方面便利了信托公司的設立,另一方面拓展了信托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1897 年,美國全國性信托協會成立,此時美國信托業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開始超過英國。
20 世紀后,美國信托業進入繁榮時期。信用制度的確立和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使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為了競爭的需要,美國的金融信托由原先的信托兼營銀行業務轉變成為銀行兼營信托業務。主要方式有通過在銀行內部設立信托部,或者將銀行改組成信托公司,或者銀行購買信托公司股權間接控制信托公司等。
20 世紀 90 年代,信托迅速發展,受托人的權利也得到了極大的擴展,信托以其靈活的設計在大規模的財產管理方面提供了其他制度無法取代的優勢,也因此成為了美國金融的支柱行業之一。
在美國,信托業的發展雖然沒有英國歷史悠久,然而發展迅速,體現了以下的一些特點。
1.銀行兼營信托業務。
美國是世界上實行信托業務由銀行兼營的典型國家,商業銀行在經營銀行業務為主業的同時,又被允許開辦信托業務。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都設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門來從事信托業務,美國的信托業務基本上由大型商業銀行的信托部所壟斷。在金融體系中,信托機構與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大多數信托公司加入了聯邦儲備系統。
2.信托業務與銀行業務分別管理。
在商業銀行內部,信托業務和銀行業務是相互獨立的,按照職責嚴格加以區分,即實行“職能分開、分別核算、分別管理、收益分紅”(即信托投資收益實績分紅)的原則。一方面對信托從業人員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另一方面禁止從事銀行業務工作的人員擔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以防止信托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發生。
3.個人信托與法人信托并駕齊驅,以民辦私營為主。
美國信托業發源于民辦信托機構,很少有英國式的“公共受托人”等公營機構,并且美國從個人受托轉變為法人受托,承辦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托,比信托的發源地英國還早。美國的個人信托業與法人信托業發展都很迅速,并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出現交替消長的現象。
4.有價證券業務普遍開展。
有價證券業務開展普遍是美國信托業的又一大特點。在信托財產結構中,有價證券是主要的投資對象。如在 1990 年,全美信托財產中僅普通股票投資所占比例就達 48%、企業債券占 21%、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占 18%、其他信托財產占 13%左右。
按照美國法律,不允許商業銀行直接買賣證券和在公司中參股,銀行為了規避法律管制,多設立證券信托部代理證券業務,既為證券發行人服務,也為證券購買者和持有者服務。這樣,美國的信托業呈現廣泛經營證券業務的特點。
(三)信托法制的特色
美國信托法承襲英國,主要由衡平法上的判例規則所構成。但 20 世紀以來,信托法的成文化趨勢十分明顯。
首先,許多州信托法的成文化有相當大的進展,如紐約州、密歇根州、明尼蘇達州、威斯康辛州、加利福尼亞州、蒙大拿州、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佐治亞州、印第安納州和賓夕法尼亞州等州相繼出臺了全面調節信托關系的信托法。另外一些州,如華盛頓州、德克薩斯州、馬里蘭州等制定了部分單行的成文信托法。
其次,美國國會曾頒布了 4 個信托特別法,在全國施行,分別是 1906 年《信托公司準備法》,用于規范信托公司業務活動;1933 年《統一信托收據法》,用于規范信托收據,后被廢止;1939 年《信托契約法》,用于規范信托公司的契約;1940 年《投資公司法》,用于規范投資公司利用信托基金投資。
最后,在美國統一各州法制的運動中,信托法的統一是一項重要內容。1960 年以來,美國統一各州法律委員會先后擬定了 9 個與信托相關的成文法草案,有《統一信托法》、《統一共同信托基金法》、《統一受托人會計法》、《統一遺囑信托法》、《統一受托人權力法》、《統一受任人法》、《統一本金與收益法》、《謹慎投資人標準法》、《統一遺囑認證法》。
同時,美國法律協會于 1935 年出版了《信托法重述》,其內容涵蓋了信托的定義、信托設立、信托財產、受托人、受益人及其權利的轉讓、信托的管理、對第三人的責任、第三人的責任、信托的終止與變更、慈善信托和歸復信托等內容,并在 1957 年再版,1992 年第三次修訂。
雖然《信托法重述》只是一部學術專著,但它一直是各州信托立法與司法的示范,影響深遠。
(四)信托業務的創新
美國的信托業務,按照委托人的不同分為三類:(1)個人的信托業務,包括:受托管理財產,受托處理財產,指定充當監護人或管理人以及私人代理賬戶,涵蓋了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2)法人的信托業務,包括:代理企業等發行股票和債券,進行財產管理,代辦公司的設立、改組、合并等。(3)個人和法人混合的業務,包括:職工持股信托、年金信托和公益信托等。
美國富有創新精神,在信托的運用上有許多創新之處,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美國的信托品種主要有:房地產投資信托,證券投資信托,企業年金信托,員工持股信托,人壽保險信托,子女信托,隔代轉讓稅信托,激勵信托,人生保全信托,個人住宅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以及離岸信托等。下面簡要介紹房地產投資信托。
房地產投資信托,是一種通過發行股票或者單位受益憑證來募集大眾投資者的資金以形成基金,由專業投資機構投資經營房地產及法定相關業務,并將絕大部分的投資收益定期分配給投資者的特殊的集合投資制度。
REITs 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產品,為投資者分享房地產市場的高額回報提供了可能,由于其擁有風險低、回報穩定等特點,可以彌補資本市場上缺乏長期投資產品的缺陷,因此對機構投資者具有較強的吸引力。
此外, REITs 通過委托專業的管理公司和專業隊伍進行物業資產的投資、運作管理,可以提高物業資產的利用效率,有效地抑制房地產市場中的投機行為,有利于推動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1960 年,美國通過了《房地產投資信托法》。此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開始出現,讓投資者可以通過匯集資金投資于較大的收益型商業房地產項目。同年,《國內稅收法》賦予了 REITs 稅負優惠,將 REITs 作為利潤傳遞的特殊稅收條例推動了 REITs 的發展。
隨后,一系列立法及對原有法案的修改使 RE-ITs 相關法律法規更加完善,促使 REITs 進入了高速擴張時期。
截至 2006 年底,美國的 REITs 總數達到 183 家,總市值達到 4 380 億美元。
從 REITs 的資金運用方式來看,可以分為權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類。權益型 REITs是投資者擁有房地產并對其進行經營以獲得收入,每個投資者都是股東并依其所持有的份額分享投資收益。其收入來源主要是物業的租金收入,以及買賣房地產獲利。權益型 REITs的收益表現主要受房地產行業的經營績效影響,具有類似于股票的投資特征。抵押型 REITs是直接向房地產所有者和開發商貸款或通過購買抵押貸款或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間接提供融資,其收益來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混合型 REITs 是權益型和抵押型 REITs 的混合體,它不僅進行房地產權益投資,還可從事房地產抵押貸款。
從 REITs 的資金投向來看,幾乎凡是能夠獲得租金收益的商業房地產都可能成為 REITs的投資對象,如商業中心、公寓、辦公樓、倉庫、工業廠房、酒店、高爾夫球場、醫院、健康中心等,其中又以購物中心、商業中心、辦公樓、公寓為主。隨著市場的不斷細分,許多REITs 產品在發展中逐漸形成了偏重某一領域的特色。
房地產投資信托在美國獲得成功后,[瑞豐注冊香港公司服務] 為許多國家所借鑒,目前已有 20 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各自的 REITs 產品,上市交易的房地產股票約有 70010 是以 REITs 的形式流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