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中國的信托發展史
信托在中國的實踐史,[香港公司審計]從引進之初就是信托業的實踐史,發展至今,營業信托仍然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信托形態,民事信托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
造成這一情況的原因大致有二:其一,信托作為個人安排財產轉移與管理的設計并非我國的傳統,而民法上的一系列設計基本能滿足個人在民事領域對財產轉移和管理的需求;其二,信托業務開創的目的,在舊中國主要與機構投機盈利相聯系,在新中國改革開放后則主要與國民經濟發展相聯系,均不是為了滿足個人的民事需要。
信托在 20 世紀初開始傳人中國。我國最早出現的信托機構可以追溯到 1913 年日資設立的大連取引所信托株式會社,該信托社的事務包括強制保證、保證買賣契約的履行、辦理清算等。
此后,又陸續出現了一些小規模的信托機構,大部分集中在東北地區,主營農產品出口貿易及相關業務。此時盡管有了一些信托活動,但還沒有形成完整的信托行業。
近代信托學說在 1917 年前后傳人我國。1917 年至 1921 年間,徐滄水、潘士浩等撰寫的介紹英美日等國信托業發展狀況以及信托實務和學理的文章,在當時的《銀行周報》上陸續發表。作者們看好中國信托事業的前景。
自 1921 年大量專業信托機構涌現開始,到 1949 年新中國成立,中國近代信托業大致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分別是:1921-1926 年的興起階段,1927-1937 年 7 月的初步發展階段,1937 年 8 月至 1945 年 8 月的畸形繁榮階段,1945 年 9 月至 1949 年的衰退階段。
一、1921-1926 年:中國近代信托業的興起
1921 年夏秋之際,上海地區先后成立了 12 家華資專業信托公司,不僅標志著中國近代信托業的誕生,也宣告上海成為舊中國的信托業中心。
(一)信托機構概況
股票投機催生了信托公司。1920 年下半年開始至 1921 年初,受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出口停滯、進口下降、國內時局動蕩等因素影響,充斥市面的大量游資急于尋找新的投資途徑。與此同時,上海交易所林立,獲利豐厚,游資為利益所吸引,紛紛投資于交易所。
但不久之后,上海的銀行和錢業察覺到交易所的投機成分,不辦理以交易所股票抵押放款,使交易所的資金來源成為問題。為獲得新的資金來源,投機者創辦信托公司,募集社會游資,然后以交易所股票向信托公司拆借資金。
在 1921 年成立的 12 家信托公司中,絕大多數志在投機而非信托。通常的做法是:交易商以股票為抵押,向信托公司獲取資金,信托公司則將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中買賣,相互炒作。
當然,并非所有的信托公司都是為了投機而生,反對投機的信托公司也同時存在。如中央信托和通易信托設立的動機就是為了抵制其他信托公司套取資金。這兩家公司重點經營信托、存貸款和保險等,并先后設立了完整的治理結構和業務部門體系,為其日后的持續健康經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雖然沒有參與投機,但中央信托和通易信托在經營上仍偏離了信托主業,財產管理業務的比例很小,主要充當信用中介融通社會資金,與商業銀行的差別不大。這一現象并非中央信托和通易信托獨有,而是中國近代信托業的整體特征。
隨著交易所投機本質的逐漸暴露,政府監管部門和銀錢界開始采取措施限制信托公司。加上上海市面銀根收緊,交易所事業由盛轉衰,股價暴跌。交易所的崩潰直接導致從事投機業務的信托公司嚴重虧損,紛紛停業或改組經營他業。
這就是所謂的“信交風潮”。至 1921年 3 月,上海原有的 140 余家交易所只剩下 12 家繼續營業,而 12 家信托公司中也僅存中央信托和通易信托兩家。“信交風潮”后,信托業的發展陷入了停滯。
(二)信托制度的構建和信托學說的發展
在這一階段,北洋政府對信托業的管理十分混亂,信托公司只要按照公司法律在農商部進行注冊即可,如果要經營銀行業務,也只需要在財政部立案注冊,領取銀行執照。政府缺乏必要的管理是造成信托參與投機的一個原因。
信托學說在這一階段得到了較為廣泛的傳播。一方面,為遏制投機風潮,馬寅初、徐滄水、徐裕孫、朱義農等人紛紛通過演講和文章的形式,介紹國外信托發展的經驗,總結中國信托業的弊病,敦促政府出臺相關法律。另一方面,學術界不斷探討中國信托業的發展方向。
徐滄水認為,信托公司不應偏向銀行業務,如果信托公司要經營銀行業務,不如干脆稱為銀行,“又何必而日信托公司?”茅恩炳則提出相反觀點,他總結了信托機構經營的十三類業務在中國的可行性,得出的結論是:信托公司“營業之范圍雖廣,而吾國信托公司可營之業則稀”,指出商業銀行化的經營模式最適合當時的信托公司,這一觀點在“信交風潮”后得到了金融界的廣泛認同。
總體上看,近代中國信托業的興起具有明顯的投機性,即便是經營穩健的公司,也往往偏離了信托主業。
相關法律的缺失,則使整個行業處于無序經營的狀態。作為一個新興事物,信托的觀念還沒有被普通百姓所接受,信托的定位更是遠遠沒有厘清。而當時的學者們關于信托公司應采取銀行化還是去銀行化經營模式的論爭,到現在仍是一個沒有完全解決的實踐問題,引入深思。
二、1927-1937 年 7 月:中國近代信托業的初步發展
1927 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后至 1937 年抗日戰爭爆發前夕,是中國金融業快速成長的階段,信托業在這一時期內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信托機構數量較之前有了巨大的提升,經營方面也日趨穩健。
(一)信托機構概況
這一時期,信托業獲得全面恢復,得到長足發展,形成了華商信托公司、商業銀行信托部、官營信托機構和外資信托機構并存的格局。
首先,這一期間,全中國新成立的華商信托公司有 16 家,大部分集中在上海,而且分布在其他地區的 5 家公司也都在上海設有分部,上海作為信托業中心的地位進一步得到鞏固。
其次,1930 年前后,銀行設立信托部的風潮席卷全國,到 1937 年抗戰前夕,全國共有79 家銀行設立了信托部,幾乎占銀行總數的一半。
再次,1927 -1937 年,上海地區新成立了 5 家外資信托機構,基本上由實力雄厚的洋行投資。
與華資信托機構相比,外資信托機構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第一是經營模式與歐美各國信托公司相似,主營各種信托業務;第二是投機色彩濃厚,經營狀況不穩定,存活率低于華資信托機構。
這一階段,信托業的復蘇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是該時期上海市面的資金較為充裕,內地時局動蕩和國際銀價下跌促使大量的游資涌入上海;其二是中央信托和通易信托這兩家“信交風潮”后幸存的公司長期以來表現良好,幫助投資者重新樹立了對信托業的信心;其三是專業人士堅持不懈的宣傳,增進了社會對信托的認識,擴大了信托業的影響。在經營上,新的信托公司總體比較穩健,大都存活了較長的時間。銀行業務成為當時大
部分信托公司的主營方向,投資業務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但主營真正意義上的信托業務的公司仍然極少。究其根本原因,是信托需求的增長相對緩慢。信托公司在供大于求的市場中為了生存,不得不偏向銀行業務;而充裕的資金供給,也削弱了其發展信托業務的動機。
此外,大部分信托公司的經營者與銀行界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其經營手法很容易受到銀行的影響;而國民政府一直未頒布專門的信托法規,對信托公司銀行化的經營方式沒有加以約束。
政府部門為滿足自身的特殊需要,出資成立了上海市興業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兩家官營信托機構。上海市興業信托社由上海市政府設立,其營運資金來源絕大部分是資本金和上海市銀行提供的借款,偏重于經營具有壟斷性質的市政公用事業,此外還大量投資于房地產,并開展了證券買賣、保險、代理等業務。
中央信托局由中央銀行撥資 1 000 萬元成立,主營儲蓄、信托存款、保證及代理購料等信托附屬業務。
(二)信托制度的停滯與信托學說的推廣
這一階段的信托制度體系仍然處于空白。早在 1932 年夏天,朱斯煌、程聯等人就開始草擬信托法和信托公司法。1935 年上半年,國民政府有制訂信托法規的提議,這些學者將草擬的信托法文稿呈送政府參考,但終無下文。
盡管沒有政府的主導,但信托行業內部仍進行著自發性的努力。1932 年 1 月,在程聯的發動下,中國第一個信托同業組織“上海信托業同人敘餐會”成立。該組織為非正式團體,最大規模時有 19 家會員,工作內容包括發行刊物、舉行公開演講及刊登聯合廣告、研究信托法理、討論實務、辦理其他信托有關事項。敘餐會在信托制度法律研究、實務開展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貢獻,為日后的同業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這一階段,信托學說在國內進一步得到推廣。袁愈儉、程聯、孔滌庵等人相繼出版了有關信托學理的專著;張輯顏、楊蔭溥、潘子豪等人在其金融學專著中專門加入了介紹信托的章節;復旦大學和滬江大學商學院開設了信托課程;中國第一本專門研究信托的學術期刊——《信托季刊》創刊。信托學說的深入研究與推廣,為信托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論指導。
縱觀 1927-1937 年 7 月間的中國信托業,無論是行業規模還是經營范圍,都有了很大的擴充,信托附屬業務取得了一定的發展。
但這一階段,大部分信托機構的經營依然偏離了信托主業,蓋因當時的工商實業不發達以及中國長期以來形成的社會習慣,導致信托需求不足。
這個問題一直制約著近代中國信托業的發展。
三、1937 年 8 月至 1945 年 8 月:抗戰中信托業的畸形繁榮
抗日戰爭爆發后,中國信托業的格局發生了變化。隨著日軍占領上海以及汪偽政權的建立,部分信托機構內遷,重慶在信托業的地位日益重要,此外散布在全國其他地區的信托機構也逐漸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
(一)信托機構概況
1.信托機構的變動。
上海的信托業中心地位發生動搖。一是官營信托機構被迫內遷或停業。二是外資信托機構新設數量少,且存活率極低。三是華商信托機構的極度繁榮。
這一階段,有四五十家華商信托公司成立,18 家銀行新設了信托部。此外還出現了一批未經任何部門登記注冊,不知名的非法信托機構。
之所以出現這一局面,主要有四個原因:其一,當時上海市面資金泛濫。至 1939 年底,上海地區的游資已達到 30 億元之多。其二,當時金融業正常放款難以順利開展。由于局勢動蕩,銀行及錢莊的存款多以活期為主,導致其不得不提高存款準備金、比率,加上物價飛漲,放款的風險大大增加。其三,投機事業空前猖獗。1938 -1940 年的投機,主要以外匯、黃金為主;1941 年之后,又轉向證券、房地產、物資買賣等領域。其四,信托監管的相對薄弱。銀行在戰時受到了嚴格監管,不得進行不動產買賣等業務,但信托公司這方面卻沒有限制,優勢明顯。這些因素促使一些實力雄厚的工商企業紛紛添設信托公司作為其附屬金融機構,以滿足融資和投機的需求。
此時重慶在信托業的地位日益重要。中央信托局遷至重慶后,國民黨政府對其重視程度更加提高。在政府的扶持下,中央信托局業務飛速發展。除了中央信托局,一些大銀行也相繼將總部連同信托部由上海遷至重慶。加上重慶原有的銀行和銀行分支的信托部門,重慶地區的信托機構數量顯著增加。在這些機構的共同推動下,重慶信托業的規模日益提升,幾乎成為可以與上海相提并論的信托業經營中心。
2.信托機構的經營。
這一階段上海華商信托機構的主要收入來源仍然是銀行業務,但信托主業的地位有所加強,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信托附屬業務增長極快,保管、倉庫、代理房地產、代理保險、代理買賣證券等業務發展迅速。其次是商務管理業務有所發展。戰前只有誠孚信托一家公司開展商務管理業務,戰時又有正中實業信托加入。這兩家機構接受實業公司的委托,保管公司股票,全權辦理各種事務。最后信托投資業務有了較大的發展。
不少信托機構推出共同投資信托業務,吸收社會游資進行投資,本屬于真正的信托業務,但由于信托機構均承諾“保本保息,派分紅利”,所以是一種變通,屬于“中國化之業務”。
同時,上海的華商信托機構的投機性明顯增強,不僅出現了一些專營投機的非法信托機構,甚至合法的信托機構中,經營投機業務也相當普遍,連一些公認穩健的公司,也不能免俗。但當時如果一味堅持明確的主營方向,不善應變,隨時有可能停業倒閉,所以這種情況亦可說是信托公司的無奈之舉。
官營信托機構在業務范圍上也有一定的擴充。中央信托局除了原有的信托、儲蓄、保險、購料等業務得到強化外,還新開辟了印刷、易貨、運輸等業務。
3.戰時信托公司的結局。
盡管戰時成立的信托公司數量多,但存活率遠低于戰前。58 家華商信托公司加上 6 家外資信托公司,維持到戰后的僅為 30 家,存活率不足 50%。信托公司的資產在戰時的物價上漲中大幅縮水。
(二)信托制度仍處于真空
汪偽政府戰時出臺了一些信托相關法律,但對信托公司的經營沒有任何指導。同一時期,國民政府也沒有建立信托制度體系,所以這一階段,中國的信托制度仍基本上處于真空狀態。在同業合作方面,“上海信托業同人敘餐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更具影響的是“上海特別市信托業同業公會”這一正式信托同業組織的成立,初始會員有 29 家信托機構。此外還出現了第一家專門培訓信托從業人員的機構——新亞信托人員訓練所,研究信托學術,造就信托人才。信托同業合作的加強,提高了行業的獨立性和社會地位。
總體上看,抗戰時期中國的信托業達到了空前繁榮的地步,但經營中投機性和不穩定性大大增加,信托本業所占比重仍然過少,行業的整體資本與資產總額嚴重縮水,機構存活率下降,這種繁榮實際上是畸形的。
四、1945 年 9 月至 1949 年:統制經濟體制下信托業的衰退
抗戰勝利后至上海解放前夕,隨著國營信托機構相繼回遷,上海再次成為信托業的中心。這一階段,基本上已沒有外資信托機構在上海開展營業,行業的基本格局由華商信托機構與國營信托機構兩大陣營組成。
(一)信托機構概況
1.華商信托機構經營艱難,數量萎縮。
1945 年 9 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令,專門清理和恢復收復區的金融機構。清理之后,華商信托機構數量驟減。同時,受通貨膨脹的影響,這一階段華商信托機構的資產總額較戰前大幅縮水。
在經營方面,這一階段的華商信托機構面臨著巨大的困境,呈現出三個特點:首先是信托主業和附屬業務舉步維艱。戰后上海物價上漲更為嚴重,信托機構難以吸收存期較長的信托存款,附屬業務的手續費收入也被抵銷,就連盛極一時的代理買賣證券和代理房地產業務,也因為法規禁止和市場低迷而難以開展。
其次是銀行業務不易經營。物價上漲和國民政府對存放款利率的嚴格管制,導致正常銀行業務難以維持,大量資金轉入地下錢莊。最后是投機業務盛行。持續的通貨膨脹之下,信托機構不可避免地參與到投機之中。先后有 6 家華商信托公司及其改組后的銀行因投機行為受到處罰,其中通易信托更是被吊銷了執照。
2.官營信托機構發展迅速。
與華商信托機構的慘淡經營相比,這一階段的官營(主要是國營)信托機構發展迅速,逐漸成為上海信托業的主導力量。國有銀行信托部在這一階段獲得了空前的發展,其中農民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三家最為突出。它們利用政府的支持,在開展傳統業務的同時,也增加了一些創新,但更主要的還是大量參與倒賣等投機活動。中央信托局經歷了戰時的快速發展后,逐漸脫離中央銀行,演變成政府執行國策的重要機構,規模迅速擴大,政府指定業務的重心更加突出。
(二)信托制度的初建
戰后國民政府逐漸建立了一套信托機構的管理辦法。盡管對華商信托機構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抑制,但仍是信托制度建設上的進步。
這一階段的行業建設越發成熟。1947 年 5 月成立的上海市信托商業同業公會,前后擁有 13 家會員,發揮了同業組織的作用,但由于環境限制,其努力的結果并不理想。總體上看,1945 年 9 月至 1949 年,中國信托業逐漸衰退。華商信托機構的生存空間被日益壓縮,盡管在行業建設上取得了一定進步,依然不能挽回整體的頹勢。官營(國營)信托機構雖然看上去欣欣向榮,但發展的本質是畸形的。中國近代信托業幾經漲落后,終于走到了盡頭。
回顧中國近代信托業的發展,其萌芽于 20 世紀初,在“信交風潮”中大起大落,經歷了抗戰前的快速發展和抗戰時期的“畸形繁榮”,最終在戰后走到了盡頭。
在這一演進過程中,有三個問題一直存在,制約了信托業的進一步發展。首先是行業地位不高。與銀行、錢莊、保險等其他金融行業相比,信托業興起的時間較遲,規模、影響力相對薄弱,始終處于金融業中的次要地位。其次是經營偏離主業。中國近代的信托主業薄弱,即使是發展較快的信托附屬業務,其開展的目的也并非為了推動信托主業。
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信托需求不足和金融市場環境動蕩;二是當時國人還沒有形成信托觀念。信托機構為了生存,偏離了信托主業經營。最后是信托制度建設的滯后。
中國近代信托業始終沒有建立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究其原因是政府沒有發揮主導作用,盡管業內人士也曾努力加強行業建設,但收效甚微。以史為鏡,中國近代信托業演進中積累的經驗與教訓,值得今天的信托業借鑒。
第三節 新中國的信托發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后,和其他行業一樣,信托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并于 1949 年 11月設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信托部。1951 年 6 月,天津市由地方集資成立了公私合營的天津信托投資公司。
但是,在社會主義改造任務完成后,我國開始推行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信用集中于國家銀行,金融機構的形式趨于單一化,原有信托業務消失,信托業在中國的存在和發展告一段落。
直到改革開放,信托業才得到重新恢復設立。信托業在中國的存廢,是制度選擇而非市場選擇的結果;事實上,只有市場經濟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托才有賴以存在的根本。
信托業在我國的重新出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9 年 10 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標志著信托業的恢復。
改革開放后,再次設立信托機構,恢復信托業,是國家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在金融體制方面實施的一個重要改革內容。
一、1979-2000 年:信托的探索時期
(一)探索時期信托業的功能定位
從 1979 年我國信托業恢復,到 2000 年之間的二十年間,屬于我國信托業的探索時期。這一時期,中央部委、銀行以及地方政府紛紛設立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機構最多時達到 600多家,信托業成為僅次于銀行的第二大金融部門,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一起,成為我國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在探索時期,雖然信托業經過多次清理整頓,但其功能定位,實行的均是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體制.本源的信托業務幾乎沒有開展。
1.從存款業務到貸款業務:強烈的銀行色彩。
1986 年 4 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信托機構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信托機構從屬于銀行體系,賦予了信托機構在業務經營和管理上強烈的銀行色彩。
(1)從資金來源來說,主要是存款性負債。這一時期,信托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吸收 1年期(含 1 年)以上的單位信托存款,但這里所說的“信托存款”,與一般銀行存款并無實質區別。它所體現的是存款人與信托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并未建立真正的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當然,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托法律法規支持,這種“信托關系”事實上也無從構造。信托機構的另一個資金來源——資金拆借,無疑也屬于普通的銀行業務范疇。
(2)從資金運用來說,主要是自營貸款業務。這一時期,信托機構的投資或貸款分為委托和信托兩類:一是委托投資或貸款,系委托人指明項目的投資或貸款,為代理業務。投資或貸款的經濟責任由委托人承擔。資金由委托人提供。堅持先撥后用,先存后貸。
二是信托投資或貸款,以信托機構自行籌措資金和自有資金進行的投資或貸款。由信托機構承擔投資或貸款的經濟責任。資金來源主要通過發行債券、股票和同業拆借等方式籌措。
這里表述的“委托投資或貸款”,是信托機構所從事的最接近真正的“信托業務”的一類業務,但即使是這類業務,也明確規定了屬于“代理業務”而非“信托業務”,委托人與信托機構之間的關系屬于代理關系,并且由于委托業務需要委托人自負其責,信托機構開辦的真正的委托貸款為數并不多。
信托公司實際開展的主要是所謂“信托貸款”業務。該類業務雖然冠以“信托”之名,但并非真正的信托業務,其資金來源并非信托資金,而是負債資金;“信托貸款”的收益歸屬于信托公司自己,而非歸屬于受益人。因此,所謂的“信托貸款”實際上與銀行貸款業務并無區別。
(3)從監管方式來說,類同于銀行管制。人民銀行對信托機構的管理,當時采用與銀行
基本相同的監管方式:一是與銀行一樣繳存存款準備金。要求金融信托機構按規定比例繳存存款準備金。二是與銀行一樣提留呆賬準備。要求金融信托機構按規定提留一定比例的呆賬準備金。三是與銀行一樣納入人民銀行的利率管制。要求金融信托機構的人民幣及外幣存、貸款等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四是在財務會計制度及會計統計報表的管理和要求上,沿襲銀行業的會計制度、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按照銀行的模式進行管理。
可見,當時無論是從指導思想、行業管理上,還是從實務上,都使用了辦銀行的辦法辦信托機構,用管信貸的方法管信托業務,使信托機構具有強烈的銀行色彩,信托業務具有強烈的銀行業務色彩。將信托機構定位為與銀行相類同的金融機構,主要源自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階段性需要。
作為對國有集中控制的金融制度適應市場化進程的嘗試和調整,信托機構在金融體制改革中扮演的角色,是在傳統僵化的國家銀行系統之外的、較少受到計劃約束的新型“銀行”類機構,社會各方對信托機構寄予期望的是它擁有比國家銀行更具靈活性和彈性的融資渠道,以補充國家銀行之不足,滿足各方對資金的饑渴需求。因此,信托機構的初始功能定位首先是類同于銀行的融資性功能,顯著區別于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信托機構的基于財產管理的投資型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
2.改革的試驗田:全能金融與混業經營模式。
在探索時期,我國信托業不僅具有高度銀行化的色彩,而且實行的是全能金融與混業經營模式,扮演了“金融百貨公司”的角色。自 1979 年銀行開辦信托機構后,混業經營的金融制度開始實施。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國內建立了證券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上海市的幾家銀行先后設立了證券部,之后各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都成立了證券經營機構。1990 年底上海證券交易所和 1991 年初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后,才出現了獨立于銀行和信托的證券公司。銀行參與證券業務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資或參股的證券公司,或由所屬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證券部,主要從事企業證券的發行、代理買賣和自營業務。這期間銀行還以發展“三產”的名義,投資開辦了各種自營性的所屬實體,涉及貿易、房地產、商業、酒店服務業等方面。
信托機構同樣廣泛涉足了上述業務領域。在 1986 年至 1993 年 7 月間,甚至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也投資興辦了一些盈利性公司或經濟實體。因此,這一階段的金融制度呈現出顯著的混業經營特征。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信托機構既經營信貸業務,又經營證券業務;既經營金融業務,又直接投資實業,也就不足為奇了。
探索時期,實際上把信托機構當做了混業經營的改革試驗田。信托機構的出現是作為在國家銀行的信貸計劃控制下滿足日益增多的市場化投融資要求的一種變通方式,當然需要具有和銀行相同的信貸功能;而地方政府和各部委之所以愿意積極設立和發展信托機構,是因為需要自主運用預算外資金,將其投入到自己所選定的項目的建設,在做大經濟總量的同時,獲得比存國家銀行更高的回報。此外,通過地方性的金融機構,更有效地把當地的儲蓄轉化為當地的投資。
最后,在改革開放的初期,各地都急需外資,中央政府允許多種渠道從國外融資,新成立的信托機構也具有外匯業務的功能。所有這些對新金融機構的要求與愿望,都是因改革過程中經濟利益分化而必然出現的,中央政府需給予滿足。
這些歷史的因素匯集到一起,客觀上要求當時新成立的信托機構應當是全能型的,既要有銀行的功能,可以從事存貸款業務;又有實業投資的功能,這樣才能實際地參與項目的建設;還具備在國外發行債券的資格。
由此,強化了信托機構“金融百貨公司”的傾向,逐步確立了信托業以經營銀行業務為主的混業經營模式的合法性。
(二)信托業的功能錯位:偏離信托本源業務
探索時期,我國信托業的功能定位實際上偏離了信托本源業務,發生了錯位。主要原因如下。
1.改革工具和融資工具的政策取向:難以定位于信托本業。
信托業在我國的恢復是在完全沒有制度供給的條件下起步的,國家沒有明確的發展信托業的總體目標和思路,當時的許多制度規范籠統、模糊甚至錯誤,反映了社會對信托制度的陌生和信托觀念的缺失。在把信托業作為改革工具和融資工具的政策取向下,加上長期以來形成的“非銀行不金融、非信貸不信用”的錯誤觀念,在業務定位方面,更多地把信托機構作為融資型金融機構而不是財產管理機構;在業務范圍確定方面,沒有正確地區分主要業務和兼營業務,更多地引入了非信托業務,顛倒了信托機構在業務經營上的主次之分,使信托機構的主營業務等同于銀行的資產負債業務,強化了信托機構的銀行化特征,導致信托業沒有致力于發展具有鮮明信托制度特征和體現信托優勢的財產管理類業務,而是在行業擴張中一步步地偏離了自己的本源業務。
另一方面,由于國家把信托業作為“改革的試驗田”,許多新的金融業務交由信托機構先開辦,很自然地引導信托機構演變成集銀行主要功能、普通工商企業功能、證券公司功能于一體的“全能金融機構”。
信托業“耕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功能錯位就這樣歷史地形成了。
2.制度供給不足:信托本源業務難以開展。
一般認為,要實現一國金融的發展,關鍵在于要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體系,以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權利。一國的法律制度越完善,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越充分有效,融資障礙將越小,整個社會的融資成本將越低,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將越發達、越有效率以及市場價值越高,從而金融體系也就越有效。因此,以什么樣的法律制度為基礎來構建金融體系,對于一國的長期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從根本上講,信托是一種法律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存在著復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信托當事人之間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以及他們與其他第三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范和調整;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利益,必須由法律加以保護。
因此,制度建設特別是法制建設是信托業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但是,在 1979 年到 2000 年的 20余年間,我國從信托機構的設立到其業務運作,卻基本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制度供給嚴重不足,從而導致信托業無法真正成長和成熟起來。
3.人均收入水平低下:缺乏開展信托本源業務的客觀經濟條件。
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經濟長期處于停滯狀態,我國居民收入增長很慢,絕對水平十分低下。1978 年,城鎮居民人均年收人為 343 元,而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則僅為 134 元;居民人均儲蓄存款年末余額僅為 21.9 元。
在改革開放之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雖然居民收入有所提高,財富有所積累,但基本被用于.滿足長期以來壓抑甚深的消費需求。
因此,在整個20 世紀 80 年代,[香港公司查詢]人們所需要的不會超出銀行儲蓄這類“簡單”的金融服務,不可能產生“投資”的愿望。在這種經濟水平下,信托的本源業務——財產管理,只能屬于金融服務的“奢侈品”范疇,曲高和寡,社會難以產生對它的需求,信托機構也就無從發展這類業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