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托業的清理整頓
在探索時期,在上述這些矛盾困境中,[注冊香港公司 咨詢服務]信托業出現了普遍性的違規作業現象,使信托機構在我國金融制度變遷過程中常常成為一股無序的沖擊力量,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例如,一方面信托公司突破制度性限制,擴大資金來源,以各種方式超范圍、超期限、超利率吸收存款,從拆借市場和證券回購市場違規拆人大量短期資金。這產生了轉移銀行資金、突破信貸規模的后果,削弱了中央銀行監管的力度。另一方面,因為信托機構難以像銀行那樣得到廉價負債資金,往往使其提供信貸時不得不追求更高的利率水平,而根據風險和收益的對稱關系,信托業比銀行業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加上不少信托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導致不良資產率較高。
由于信托業上述負面影響沖擊了經濟的穩定,導致了在 1982 年至 1999 年期間,監管部門先后五次對全行業開展清理整頓規范工作,其中以從 1999 年開始的第五次清理整頓工作最為徹底和有效。
1.信托業的前四次清理整頓。
第一次清理整頓是 1982 年,重點是行業清理。當時信托業基本上處于自由發展階段出現了一定的盲目性,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沖擊了信貸收支平衡。有鑒于此,國務院于 1982年 4 月下達了《關于整頓信托投資機構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信托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地方信托公司一律停辦。這一階段整頓的重點是業務整頓,限定信托業只能辦理委托、代理、租賃、咨詢業務。
第二次清理整頓是 1985 年,重點是業務清理。1984 年我國農業豐收,經濟發展過熱,信托業務出現了又一次高潮,但是,信托業務基本上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重復,而資金運用則多投向固定資產領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固定資產規模的膨脹。1984 年底,經濟過熱造成貨幣投放和信貸規模雙重失控,金融信托業隨著宏觀經濟的緊縮開始全國性整頓,暫停辦理新的信托貸款和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
我國在 1986 年以后出現經濟過熱,導致資金需求過大,引發了金融信托業的迅速膨脹,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再次給國民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隨著國家對經濟實行治理整頓,金融信托業又面臨整頓收縮的局面。
1988 年 10 月,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 8 號文件精神,開始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第三次清理整頓,重點是行業和業務清理。 1989年 9 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通知》,決定由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組織檢查、監督和驗收。經過一年多的清理整頓,到 1990 年 8 月,信托投資公司從最多時的 600 多家銳減到 339 家。
20 世紀 90 年代初,信托機構又有了較快的發展,到 1993 年,全國的信托投資公司達到創紀錄的 700 多家(不含各地越權審批的機構)。與金融信托業大發展相伴,由于管理失控,監管滯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現盲目拆借資金,超規模發放貸款,以及投資炒作房地產和股票等問題。1993 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托投資公司。
1995 年 5 月,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國工商銀行等四家銀行與所屬信托投資公司脫鉤的意見》,要求銀行開設的信托投資公司全部與銀行脫鉤或轉為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銀行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到 1996 年底,脫鉤、撤并了 168家商業銀行獨資或控股的信托公司,全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公司變為 244 家。
總結上述四次整頓的主要特點,一是以堵為主。信托公司從 1986 年開始放開手腳經營資金委托業務和資金信托業務,1988 年由于大量辦理假資金委托業務,資金信托業務被納入規模管理,至 1990 年資金委托業務也被納入規模管理。 1992 年信托公司又開始大量拆借,1993 年清理亂拆措,信托公司的銀行資金來源被堵死。 1996 年信托公司大量設立證券機構,辦理證券業務,到 1997 年底,國家要求證券業與信托業分離。
至此,經過不斷整頓,信托公司所形成的大量資產,變成了一個沒有穩定負債支撐的局面,面臨著支付風險、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由于信托公司的合法資金來源渠道幾乎完全失去,許多機構鋌而走險,走上違規經營之路,這完全與清理整頓的初衷相違背。
二是由于對信托業的功能定位不清晰,一直沒有對信托業的功能定位進行適當調整,深層次的問題未得到解決。當時的信托模式是在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歷史地形成的,出現種種問題的最重要原因是沒有根據經濟環境的變化,從制度上及時調整信托業的功能、地位和業務發展方向,使信托公司始終游離于財產管理等本源業務之外。
2.第五次清理整頓。
1999 年 3 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 12 號)下發,標志著改革開放后信托業恢復發展以來最徹底的一次制度再造式改革正式啟動。國辦發 125 號文明確規定了這次整頓的目的,即通過整頓,實現信托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留少數規模較大、管理嚴格、真正從事受托理財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規范運作、健全監管,切實化解信托業金融風險,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體系。
第五次整頓的具體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化解原有信托業風險。對問題嚴重、地方政府不愿救助或無力救助的信托公司一律實行停業整頓、關閉、撤銷;少數經營狀況良好或者經營狀況尚可、地方政府又有意救助扶持的信托公司,采取政府注入資金、債權轉股權、引入新的戰略投資者、合并重組等方法化解債務、增加資本金,并全面清理債權債務,解決各類歷史遺留問題,然后經人民銀行驗收和重新登記。
二是實行與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禁止信托業從事負債業務,對信托公司所屬的證券資產限期以自組控股證券公司、以評估后的證券資產參股其他證券公司、轉讓等方式全部剝離。三是明確將整頓后的信托業定位于主營信托業的金融機構,開展真正的受托理財業務。
這一次根本性改革的歷史意義在于,國家以在制度層面上重新定位信托業的基本功能、促使信托公司回歸財產管理的本業為主要目標,力圖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徹底打破信托業發展的路徑依賴,從根本上解決信托業無序經營、沒有自己獨特功能和獨特業務的問題,從而再塑信托業,使之真正成為金融業的支柱之一。
這次整頓于 2001 年基本結束。通過整頓只保留了 60 多家信托公司,我國信托業步入了規范發展時期。
二、2001-2006 年:信托的規范發展時期
(一)“一法兩規”相繼頒布
現代信托業的本源業務——財產管理業務的核心基礎是信托法律制度。改革開放后,我國信托業雖然恢復、發展了 20 余年,但歷經曲折,主業不明、功能錯位,是長期以來困擾信托業的痼疾。回顧信托業的發展歷程,信托機構一再偏離主業,雖有信托之名,卻未行信托之實。一個重要原因是,長期以來我國的信托法律制度建設幾乎是空白,信托的觀念和運用多處于誤解和歧義之中。
2001 年 4 月 28 日,在信托發展歷史上終于迎來了一件具有里程碑性質的大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正式通過。經過 8 年醞釀的《信托法》,最終將源自普通法系的信托引進了經濟快速增長的中國,它的頒布和實施是建立我國信托制度的基石,為我國信托業回歸信托本源業務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極大地促進了信托功能在我國的發揮和應用。
在《信托法》實施后,2002 年《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相繼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實施。按照這兩個辦法的規定,信托公司從制度上定位于主營信托業的金融機構,可以經營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四大類信托業務,以及代理財產管理與處分、企業重組與購并、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代保管等中介業務。
我國《信托法》和 2002 年中國人民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被稱為信托的“一法兩規”。在“一法兩規”中,信托制度的基礎是信托基本關系,《信托法》對這些基本關系進行了規范;利用信托制度進行營業活動的主體是信托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經營活動進行了規范;資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核心業務,《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對這項業務進行了規范。“一法兩規”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為了打破信托業的路徑依賴所作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對于實現信托業回歸本業,促進信托機構按照需求尾隨型的金融發展模式走市場化道路,大力進行信托創新,發揮了基礎性的、重要的規范和引導作用。“一法兩規”的出臺,標志著中國信托業從探索時期步入了規范發展時期。
(二)“一法兩規”促進信托業功能回歸
雖然信托制度移植到我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而且將來還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但信托制度的本質要義,在我國信托法中均已有所繼受和體現,從而在權威的法律層面上第一次真正構建了信托制度整體的價值功能,使信托具有區別于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根本特征。作為行業規范和業務規范的信托“兩規”出臺具有重大意義,它以強制性變遷的方式,宣告了舊的信托業體制結束,新的信托業體制誕生。
在舊有體制下,信托公司實行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模式;新的信托業體制則在促進信托功能回歸的前提下,將信托公司定位為以收取手續費或傭金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財產和處理信托事務、主營信托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就突出了信托公司作為一個有別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的財產管理功能定位。
在這種定位下,信托公司以受托管理資產為主業,是專業化的財產管理機構、貸款市場上靈活的融資機構、資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和投資銀行。“一法兩規”對信托業的重新定位,具體表現如下。
1.確定了信托業務的法律基礎。
按照信托法的定義,規范地引入了“信托”的基本概念,使信托公司開展真正的信托業務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在此之前的監管法規中,由于無法可依,因此常常是在沒有信托概念的情況下,直接引入“信托貸款或信托投資業務”的定義。例如,1986 年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雖然規定:“信托投資業務,系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經理或運用信托資金、信托財產的金融業務”,但之前在法律上卻并未對“信托”做任何規定。
當時開展的所謂“信托業務”,雖然有其合規性,但卻無從發揮法律賦予的信托制度的種種優勢和功能。在 2002 年《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不僅首次引用了《信托法》中關于“信托”的定義,而且對信托的三方當事人、信托財產及其獨立性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使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時,得到法律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從而能夠充分發揮信托制度所固有的優越性。
2.明確了信托公司作為財產管理機構的性質。
從資金來源方面,將信托公司確定為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從而把信托公司與商業銀行區別開來。在“兩規”中,信托公司可以從事多種信托業務,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其中最重要的信托業務是資金信托業務。
信托公司開展資金信托業務時,雖然對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很寬廣,諸如貸款、股權投資、證券投資、融資租賃以及同業拆放等,但在資金來源方面,禁止信托公司以任何方式吸收存款,包括居民儲蓄存款和機構法人存款,而只能通過設立單一資金信托和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信托計劃)的方式募集資金。
這就從根本上確立了信托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區別,明確了信托公司作為財產管理機構的性質,促成信托公司成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以手續費、傭金為主要收入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3.擴展信托公司的客戶對象,將自然人納入委托人范圍。
“一法兩規”大大擴展了信托公司的客戶對象。在“兩規”之前,信托公司實際上是被禁止開辦與個人相關的業務,尤其不允許吸收個人資金;對于機構資金的性質也作了種種嚴格限制。根據“兩規”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其委托人的規定很寬泛,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由此首次正式允許信托公司接受個人的委托,開展信托業務,從而個人可以名正言順地成為信托投資者。隨著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的改革調整,個人分配比例大幅度提高,居民個人所擁有的收入和財富無論是絕對量還是相對比例都顯著上升,隨之出現了大量的財產管理的需求。信托“兩規”把個人納入了信托委托人的范圍,有利于信托公司回歸財產管理的本源業務。
4.劃分了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
“兩規”將信托公司的業務劃分為三類。
第一類,信托業務。這是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委托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則以自己的名義加以管理。具體經營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規則進行。
第二類,廣義的投資銀行業務。這是信托公司重要的利潤來源,也是財產管理業務的重要輔助性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購并及資產重組、財務顧問、項目融資、經濟咨詢、債券承銷業務等。
第三類,自營業務,即自有資金的運用。信托公司的自有資金可以用于同業拆放、融資租賃,證券投資和實業投資等。
5.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私募性質。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托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統一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第二種由具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并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為委托人,以簽訂信托合同的方式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
由于條件不具備,信托“兩規”不允許信托公司開展第一類業務即公募信托業務,所準許的是第二類具有私募性質的資金信托業務。由于這類業務的委托人要有資金實力,能自擔風險,信息公開披露的要求不高,因而對委托人規定了較高的準入門檻高。“兩規”規定一個信托計劃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 200 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 5 萬元,并要求信托公司在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以各種形式通過或者配合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2007 年至今:信托的轉型與提高時期
信托“一法兩規”相繼頒布實施后,我國信托業進入了規范發展階段,取得了令人矚目的進步。但由于類銀行化的業務積習甚久,信托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暴露出若干問題,尤其是回歸信托本源業務的進程相對緩慢。為解決這些問題,中國銀監會重新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兩規”),于 2007 年 3 月 1日起正式實施,取代了原有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舊兩規”)。“新兩規”的實施標志著中國信托業進入了轉型和提高發展階段。
(一)“新兩規”出臺的背景
“舊兩規”框架下的信托業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阻礙了信托業的進一步發展,催生了“新兩規”的出臺。“舊兩規”框架下信托業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1.制度建設落后于實務發展。
“一法兩規”實施后,我國信托業發展明顯加速,但制度落后于實務的情況日益明顯。信托公司一些廣泛開展的業務缺乏相應的制度監管,導致這些業務無規可循。同時,信托公司尚未完全擺脫的傳統慣性所引發的違規事件時有發生,少數信托公司甚至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行業因此也受到較大的沖擊。
中國銀監會成立后,從監管的實際需要出發,針對信托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陸續出臺了數十件臨時性通知和規范性文件,作為“一法兩規”的補充完善,但這些政策基本上屬于打補丁的性質。隨著文件數量的日益增多,不同文件出現內容重復甚至相互矛盾的問題,導致政策的系統性、連續性以及監管效率有所降低,不利于信托風險的防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托業的發展。
2.財產管理能力單一。
“一法兩規”明確了信托公司作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財產管理機構的功能定位,但在實踐中,大量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仍然習慣主要以貸款方式運用信托資金,并存在變相對信托收益進行承諾的現象,不僅與銀行信貸的同質化傾向明顯,而且將本應由受益人承擔的投資風險轉嫁到了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自己身上。信托業務簡單化為“融資信托業務”,財產管理能力簡單化為融資能力,不利于信托公司專業理財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難以滿足投資者對多樣化信托理財的需求,也無助于信托公司在中國金融體系中真正確立其財產管理機構的定位。
3.信托主業相對薄弱。
一些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收入低于其固有業務收入,阻礙了信托業回歸本源業務。“舊兩規”規定的信托公司的固有業務經營范圍寬泛,受到的限制和約束較少,因此不少信托公司把工作重心放在固有業務的經營上,從而荒廢了信托主業的拓展。另一方面,監管政策較大地限制了信托業務的開展,對于集合資金業務尤為明顯。例如,“舊兩規”規定,一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得超過 200 份信托合同,這一限制條件削弱了信托公司募集資金的能力,阻礙了信托業務規模擴大。
4.投資者門檻過低。
“舊兩規”規定,投資者參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時,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 萬元。這一門檻設置得過低,使財產并未達到豐裕程度的部分人群也參與了信托投資。但這些中小投資者往往既沒有承擔風險的意愿,也不具備承擔風險的能力,如果他們投資有一定風險的信托產品,而又不能承受實際產生的風險,則不利于社會穩定。
5.關聯交易頻繁。
由于“舊兩規”不禁止關聯交易,導致部分信托公司在其自營業務和信托業務中與其股東或其他關系人之間的交易十分頻繁,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之間的交易也時有發生。無論是在自營業務的關聯交易中還是在信托業務的關聯交易中,信托公司在事實上難以保持真正的公平和不偏不倚,關聯交易很可能為信托公司的股東或其他關系人利用為自身牟取不當利益,從而侵害信托公司或者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6.異地展業受到限制。
在 “舊兩規”框架下,將信托公司的經營范圍局限在注冊地內,異地業務難以大規模開展。事實上,這一政策把信托市場劃分為多個相互分割的區域市場,信托公司之間的競爭無法充分展開,區域市場內往往形成壟斷,不僅不利于信托公司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的提高,也加劇了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信托公司間的分化。
上述問題的存在,使“一法兩規”頒布實施后的中國信托業遭遇到發展的瓶頸,要實現質的突破,必須對舊有法規和制度體系進行系統性完善,促進信托公司加快完成業務模式轉型,推動信托主業的發展,鼓勵競爭和創新,實現信托業向信托本源的全面回歸。在此背景下,中國銀監會發布了“新兩規”。
(二)“新兩規”與“舊兩規”的比較
1.機構管理方面。
(1)變更名稱。“舊兩規”框架下,信托機構的名稱為“信托投資公司”。事實上,許多信托機構并沒有以信托業務為主營業務,而是大量從事著自有資金投資的固有業務。在“新兩規”中,則稱信托機構為“信托公司”。盡管只是去掉了“投資”兩字,但這一變化反映了監管部門著力引導和要求信托公司強化信托主業的地位,充分發揮信托本源功能。
(2)對市場準人進行細分。“新兩規”調整了信托機構的市場準人規定,將信托公司區分為事務管理類和主動管理類,前者指處理信托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信托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 1 億元即可;后者指處理信托事務履行親自管理職責的信托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 3 億元。雖然目前國內的信托公司均屬于承擔親自管理職責的類型,但將信托公司細分為兩類分別進行管理仍然具有前瞻性的意義,反映了監管部門對信托業實行分類管理的思路。
(3)進一步完善了信托公司破產退出的相關規定。“新兩規”根據《公司法》和《破產法》,調整了原來關于信托公司破產的規定,新增了“信托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條款,以及中國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信托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的規定。這些變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信托受益人的權益,也有利于增強信托公司管理風險的主動性,對行業的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影響。
(4)對關聯交易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制。在關聯方交易方面,“新兩規”分別從固有業務方面和信托業務方面對信托公司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制,以防止其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損害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在固有業務方面,按照規定,信托公司不得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不得向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在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方面,規定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不得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在禁止或限制規定以外,“新兩規”規定信托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時,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并且逐筆向中國銀監會事前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5)完善了信托公司的經營規則。“新兩規”提出了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和危及穩健運行行為的處置規定,并明確要求信托公司在處理信托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這些規定完善了信托公司的經營規則,更好地維護了委托人、受益人的權益,對培育健康的行業環境起到了促進作用。
2.固有業務方面。
(1)明令禁止信托公司進行實業投資。在固有資金運用方面,“新兩規”保留了“舊兩規”允許的拆放同業、貸款、投資、擔保四種運作方式,但對投資新增了“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的限制性規定,明令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并要求信托公司在限期內“采取剝離、分立、出售或轉讓等方式處置實業投資業務”。
(2)除同業拆借外,信托公司不得開展其他負債業務。在負債業務方面,“新兩規”將“舊兩規”中“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的規定,調整為 “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表述更加嚴謹。但同時,為限制信托公司的負債規模,對同業拆人余額大幅收緊,由原來的不超過注冊資本金,調整為不超過凈資產的20%。
(3)對信托公司對外擔保進行進一步限制。“新兩規”將對外擔保余額上限,“舊兩規”由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調整為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 50%,且規定信托公司不能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上述三類調整,壓縮了固有業務的空間,降低了信托公司固有業務占比,促使信托公司將經營重點“回歸”至信托主業。同時,也進一步提高了自有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提升了信托公司的抗風險能力。
3.信托業務方面。
(1)對信托資金的貸款運用方式進行了嚴格限制,力促信托公司創新轉型。針對信托資金債權性運用較多和銀行形成同質化競爭的情況,“新兩規”規定信托公司向他人運用集合信托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 30%。該項規定旨在鼓勵信托公司積極探索產業投資基金業務、私募股權投資業務、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等區別于商業銀行的業務領域,構建以財產管理能力和制度創新能力為支撐的,以中介管理費收入和投資利潤(分成)收人為主的新型盈利模式,盡快實現由“融資平臺”向“投資平臺”和財產管理機構轉型。
(2)引用基金產品核心要素,體現基金化趨勢。在“新兩規”中,作出了以下規定: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唯一受益人;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信托資金可以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有明確的運用范圍和投資比例,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受益人大會由信托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規定行使職權。這一系列規定對集合信托計劃引用了基金產品的核心要素,體現出明顯的基金化趨勢。
(3)引入“合格投資者”定義,強調高端私募的定位。“新兩規”在取消“舊兩規”關于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 200 份、每份合同的金額不低于人民幣 5 萬元的限制及規定的同時,引入委托人應為“合格投資者”的概念,并要求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 人,同時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關于“合格投資者”,“新兩規”規定是指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具體包括: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的每年收入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的每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上述規定,旨在樹立信托專為高凈值人士理財的產品意識及其高端私募的定位,避免因委托人風險意識及風險承受能力過低引發信托行業危機。
(4)取消對異地展業的限制,鼓勵信托公司全國化發展。“新兩規”取消了原先對信托公司異地展業的限制,改為規定信托公司異地推介信托計劃時,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這一規定打破了原有市場區域封閉的格局,將各信托公司放在全國性的統一市場中進行競爭,不僅消除了區域壟斷,也提高了信托公司自身的競爭能力。
(5)對信息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新兩規”制定了完整的信托計劃成立前信息披露格式,要求信托計劃文件必須由認購風險申明書、信托計劃說明書和信托合同三項文件組成,同時規定了各項文件必須包含的具體內容;其次,在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公司必須按時披露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還規定了必須披露的內容;最后,當發生緊急事項時,要求信托公司必須及時披露信息。
這些規定,提高了信托財產運用的透明度,降低了投資者因信息不對稱而面臨的不確定風險,切實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同時,有利于信托公司提高社會公信力,降低交易成本。另外,還有利于信托公司進行信用品牌展示,提高知名度,積累無形資產。
(6)加大了對受益人利益的保護力度。首先,建立了信托計劃財產保管制度。規定信托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在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其次,增設了信托計劃“受益人大會”制度,對受益人大會的組成、召開事由、召集規則、表決規則等進行明確規定,并要求信托公司對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這些新增規定,使投資者能夠更好地行使自身權利,參與對信托財產運用的監督,從而更好地保障投資者利益。
(三)“新兩規”的積極影響
“新兩規”著重引導信托公司對信托本源的回歸,與其他一系列監管文件共同構成了信托業較為完整的法規體系,為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新兩規”頒布實施后,我國信托業進入了健康快速發展的階段。信托主業突飛猛進,信托財產規模快速擴張,行業回歸本源的步伐顯著加快。
1.進一步促進了信托業實現功能回歸。
“新兩規”頒布實施之前,信托公司普遍選擇多元化的綜合型業務模式,按照“金融百貨公司”的模式,以建立一個多元化投融資方向、多領域展業、多市場涉足、多手段組合的全能型“金融超市”為目標。其中固有業務扮演了重要角色。“舊兩規”時期,全行業固有業務收入始終占大頭,信托主業的定位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新兩規”要求信托公司對其功能定位和業務方向進行轉型和提高。在形式上,將“信托投資公司”更名為“信托公司”;在實質上,通過壓縮并限制信托公司的固有業務、融資型業務,大力規范并發展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推動信托公司從過去“廣而不專”、“博而不精”的金融百貨公司向專業化的財產管理機構轉型。到 2010 年,全行業信托報酬收入首次超過固有業務收入,信托主業的定位終于確立。
2.促進了信托公司構建新的業務結構。
“新兩規”頒布實施之前,信托資金主要以債權運用方式為主,與銀行進行同質競爭。從貸款業務來看,盡管信托公司開展的業務結構不同,名稱各異,形式多樣,但其實質卻高度的一致和簡單,即以發放貸款的方式,進行債權化運用,信托公司賺取支付給委托人的“預期收益”與貸款利息之間的差額,與銀行的利差收入基本無異。
“新兩規”限制和壓縮操作簡便但技術含量低、競爭力差的貸款業務,鼓勵和引導信托公司開展附加值高、交易結構復雜、個性化特征明顯的投資類業務以及規模化的財產管理業務;對于信托產品的基金化給予了大力引導和強力支持,為信托公司指出了私募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信托、產業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方向。
3.吸引戰略投資者,增強了信托公司實力。
“新兩規”頒布實施之后,信托公司的發展路徑和功能定位日益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斷完善,股權價值不斷提升,境內外許多大型企業對信托公司股權的并購浪潮風起云涌。“新兩規”引發的股權重組為信托業注入了新的發展動力:一方面,戰略投資者給信托公司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業務資源;另一方面,注冊資本的大幅增加提升了信托公司的資本實力、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這對信托業實現可持續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影響。
4.促進信托公司從“以融資為中心”向“以投資為中心”轉變。
“新兩規”引入了“合格投資者”的概念,重在樹立信托是為高凈值人士專業理財的產品定位,糾正過去的理財對象錯位問題,避免因委托人較低的風險承受能力而引發金融風波。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對信托業帶來以下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促進客戶結構的高端化。“新兩規”中“合格投資者”概念的引入和對較低端自然人投資者數量設限,意味著傳統的以中低端客戶為主導的客戶結構終結,高端化、機構化、成熟化將成為今后信托公司客戶結構的主要方向。
二是從“以融資為中心”的產品開發方式向“以投資為中心”的轉變。作為高端客戶的合格投資者,他們需要的不是簡單的金融產品,而是高層次的財富管理服務,而過去信托業主要提供的以項目貸款為運用方式、具有明確預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型產品顯然不能滿足高端客戶高層次的金融需求。
所以,在“新兩規”頒布實施后的產品開發中,信托公司需要熟悉新的服務對象,深入了解不同的高端客戶群體的個性化理財需求,結合市場投資機會和自身能力,開發出滿足高端客戶需要的信托新品種。
5.促進信托公司開展全國化業務,提高信托業的競爭水平。
“新兩規”頒布實施前的信托市場是封閉割據的局面,基本上是一個省市區 1~2 家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大多只在當地經營,市場缺乏選擇性和競爭性。限制信托公司開展異地業務,對某些實力不強、市場化程度不高,地域經濟不十分發達的公司而言,在客觀上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使之面臨的市場競爭環境相對封閉和較為平緩。
“新兩規”打破了信托公司異地經營的限制。在新的條件下,隨著信托公司的異地業務放開,一些市場化程度較高、競爭實力較強的信托公司紛紛大力開拓異地市場,在全國范圍內“開疆拓土”、“跑馬圈地”。
對較為弱小的公司來說,異地業務的放開可能意味著將面臨嚴峻的局面:外部市場沒有擴大,原有的市場卻被壓縮甚至丟失,偏安一隅、小富即安的局面已不能長久。這樣此消彼長的格局歷經時日,強者恒強,將顯著改變信托業的結構。
(四)信托公司的凈資本管理
2007 年 3 月正式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銀監會對信托公司實行凈資本管理。為落實“新兩規”的有關規定,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確保信托公司固有資產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御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2010 年 9 月銀監會正式發布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并于 201 1 年 1 月下發了《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信托公司凈資本、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和監管指標作出了明確規定。
1.凈資本管理的主要內容。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本質,是以凈資本為核心,通過與風險資本等指標比較,衡量公司業務規模、整體風險、流動性和兌付能力。對信托公司而言,各項業務均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建立起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水平的動態掛鉤機制。
(1)凈資本的含義和意義。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上述各項風險扣除項的系數由中國銀監會頒布。
凈資本指標衡量的是流動性和資產的變現能力,目的是確保信托公司固有資產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御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2)風險資本的含義和意義。與凈資本衡量流動性不同,風險資本衡量標準是各項業務所承擔的綜合風險程度。由于信托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并可能導致資本損失,所以應當按照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并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風險資本=固有業務各項資產凈值×風險系數+信托業務各項資產余額×風險系數+其他各項業務余額×風險系數上述各項業務的風險系數由中國銀監會發布。
(3)凈資本和風險資本達標的基本要求。《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 2 億元;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 100%;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 40%。
信托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銀監會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信托公司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調整業務和資產結構或補充資本,提高凈資本水平;限制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增長速度。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國銀監會可以進一步采取下列措施:限制分配紅利;限制信托公司開辦新業務;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
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信托公司穩健運行的,中國銀監會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對信托公司實行接管或督促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2.凈資本管理對信托業的影響。
(1)行業監管制度化、市場化。《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信托業的監管模式在經歷了準入監管、業務監管兩個階段后,進入資本監管的新階段,行業監管將從原先的窗口指導和行政調控轉變為市場調控。辦法的出臺將引導信托公司從被動接受監管向主動適應各項調控政策、主動壓縮監管部門限制的業務規模的主動接受監管的模式轉變,從而減少監管部門與信托公司間的摩擦和對抗,降低整個行業的監管成本。
(2)促使信托公司提升主動管理能力。[特惠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 按照凈資本管理的相關規定,銀信合作理財類業務須按照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同樣標準計算風險資本,而且信托貸款、信貸資產轉讓和票據資產轉讓類的銀信合作理財類業務還被要求計提較高的附加風險資本。信托公司大規模開展此類業務已無利可圖,這將促使信托公司自主開發收益、風險和凈資本消耗相匹配的主動管理型信托業務,實現業務結構調整。
(3)資本金約束加大,以規模取勝成為歷史。《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實施,建立了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水平的動態掛鉤機制,單純的外延式增長模式不再可行,信托公司將按照各類業務的風險水平計提相應的風險資本,業務拓展將在凈資本的約束下進行,從而使信托公司無限放大自有資金杠桿比例的現象成為歷史。
(4)信托公司原有競爭格局將有所改變。在《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出臺之前,有的信托公司過分依賴低收益通道式的銀信合作業務;有的信托公司盲目擴張,業務規模與其資本金嚴重不成比例。雖然這些信托公司在管理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方面暫時處于行業前列,但在《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出臺后,其盈利水平和發展能力不可避免地受到較大限制,信托業原有市場競爭格局將有所改變。
(5)信托公司增資趨勢增強。隨著《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出臺,信托公司業務規模將與凈資本掛鉤,凈資本約束將會成為信托公司業務發展面臨的長期課題。能否獲取滿足業務發展必要的資本金持續補充渠道,將成為信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之一。一方面,信托公司將積極通過增資擴股、引入戰略投資者來補充資本金,另一方面,上市融資將會成為補充資本金的重要手段,提上信托公司的議事日程。
(6)信托公司業務創新受到鼓勵。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各信托公司業務風險資本的計提比例將與其監管評級掛鉤,監管評級優秀的信托公司與監管評級差的信托公司同等規模的業務,計提的風險資本最大將相差 40%,這意味著,監管評級越優秀的信托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的障礙越少。而提高監管評級的重要方面是加強信托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因此,加強信托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建設,努力提高監管評級等級,將會被越來越多的信托公司納入發展戰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