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不一樣,信托發展的具體路徑各有差異,但現代信托仍表現出一些共性的趨向,帶給我們有益的啟示。
一、現代信托的發展動向
從中世紀到現代,[專業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的變遷,信托的功能和受托人的角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代信托呈現積極化、營業化、金融化和國際化的發展趨勢。
(一)信托的積極化
按照受托人是否承擔積極義務,信托分為消極信托和積極信托。消極信托又稱為被動信托,是指受托人在進行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時不承擔任何積極義務的信托;積極信托又稱為主動信托,是指受托人在進行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時承擔積極義務的信托。
信托產生之初的主要形態是以規避不合理法律限制為目的的消極信托。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消極信托扮演著主要的角色。在消極信托中,受托人僅僅是為了實現財產轉移這一信托目的而存在的“名義所有人”,信托財產的實際管理權和受益權都由受益人擁有。
消極信托存在的背景原因是,在中世紀,土地是社會的主要財富,保證土地的代代相繼是人們的強烈愿望,但封建法律對人死后土地的處分課以種種限制,利用信托的設計能夠規避此類限制而達到土地移轉的目的,于是消極信托主導了信托早期的發展史。
封建制度的崩潰導致了消極信托依存的社會條件消失。政治上的民主化和經濟上的市場化,體現在法律上便是取消了原來加諸財產移轉和處分上的種種限制,使財產的流動趨于自由化。
同時,近代的進步運動所孕育的法制理想,也不容許當事人通過信托行為規避法律的適用,即使是面對不合理的法律,也只能通過立法程序加以改進,這促成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則的確立。
客觀環境的變化,使過去用以規避法律限制的消極信托喪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各國以不同的形式否認了消極信托的效力,比如,美國法律對于消極信托,原則上否認其效力,日本、韓國的信托法也不承認消極信托,我國臺灣地區通過判例的形式宣告消極信托無效。
這樣,消極信托淡出了信托的歷史舞臺,而積極信托則主導了現代信托的發展。進入市場經濟時代后,社會財富的形式多元化,土地不再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形式,人們對財富的觀念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原來的確保傳承轉變為以獲取更多利益為目標。于是,受托人的功能由消極被動地代替委托人持有財產,轉變為積極主動地幫助委托人管理財產。
信托的這種積極化趨向,一方面使信托與投資越來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另一方面為了配合更專業的財產管理活動,提供更為方便的管理渠道,信托機構日益發達,從而使營業信托蓬勃發展,受托人積極的管理活動則隨之進一步深化。
(二)信托的營業化
按照受托人身份的不同,即是否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專門從事信托業務,信托分為民事信托與營業信托。信托最初產生于英國時是一種民事信托行為,受托人為個人,并以無償為原則。
到近現代,由于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所需要的技能日益提高,早期以單純的社會地位和個人信譽為基礎,由地方名流士紳擔任受托人無償管理信托財產的情形不復多見,而以機構尤其是金融機構為主要組織形式、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的營業信托應運而生。
在信托的發展過程中,英美國家走了一條從民事信托發展到營業信托的路徑,另一些國家則從引入信托一開始就是營業信托。作為現代信托發源的國家,英國擁有一條完整的信托發展路徑,信托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從民事信托而步入營業信托領域的。美國既傳承了英國的信托傳統,民事信托十分發達,又開拓性地推進了營業信托發展。與英美相比,日本信托幾乎全部屬于營業信托,信托業務一直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聯系,主要是為了配合經濟發展而不是滿足個人的需要,民事信托的基礎至今仍然沒有完全形成。我國的信托也是以營業信托為主導的。
(三)信托的金融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營業信托在很多國家十分活躍,并且金融化的特征十分明顯。這是因為,現代社會財富的主要形式以金融資產的形態存在,如貨幣資金、股票、債券、共同基金份額、年金等,無論是以金融資產設立信托,還是在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時轉換為金融資產,均屬于發生在金融市場上的金融行為。投資信托、單位信托、房地產投資信托、貸款信托等主要的信托品種,在提供財產管理服務的同時,又發揮著投資或貸款等金融功能。
信托的金融化,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更加復雜,從而對受托人的專業金融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目前營業信托的受托人一般由專業金融機構承擔,它們有完善的法人治理和完整的組織結構,有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金融從業人員,具有豐富的金融業務經驗和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能夠形成專業人才積聚、投資領域廣泛、金融工具豐富、風險管理嚴格等綜合優勢。
同時,專業金融機構一般擁有較為雄厚的資本金,可以以此抵御其履行受托職責時可能發生的風險。信托的金融化要求受托人更加專業化,更擅長于把握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信息,也要求政府對受托人實行有效監管。
(四)信托的國際化
伴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金融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信托的國際化也應運而生。以日本為例,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日本經濟實力日漸強大,國際收支盈余大幅度增加,日本開始實行資本交易自由化,允許年金賬戶下取得外國債券、貸款信托賬戶下取得以外幣計價的證券。
此后,信托銀行的國際化步伐加快,以其規模巨大且持續增長的信托資金為依托,成為美國國債市場上強大的機構投資者,并因此大大提高了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地位。20 世紀 80 年代后期開展的證券信托的海外投資,進一步使日本的信托銀行備受國際市場的關注。
此外,日本信托銀行還在美國等地與當地實力機構合作,開展了不動產中介業務。與此同時,日本也開放了國內的金融市場,在 1985 年到 1986 年間,就有美國 5 家銀行、英國 1 家銀行和瑞士 3 家銀行在日本設立了信托銀行,開展信托業務。
二、發達國家信托發展的啟示
英國、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的信托制度和信托業發展和演進的歷程,給我們帶來了許多有益的啟示。
(一)信托始終處于動態發展之中
從信托的初始樣態,到蓬勃發展的現代信托,信托經歷了巨大而豐富的變遷:從信托目的來看,從初期以財產轉移為主要目的(包括向教會轉移土地和在家庭內部傳承財產),發展到現在以委托專業機構管理、運用、處分財產以求保值增值為主要目的;從信托的委托人來看,從初期以個人為主,發展到現代兼有包括個人、政府機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信托的受托人來看,從初期由有德望的人士擔任,發展到現代既有個人擔當,更多的是由專業的信托機構來擔任;從信托的受益人情況來看,從初期的他益信托為主,發展到現代包括他益信托、自益信托和受益人不特定的公益信托的多元化結構;從信托財產來看,從初期以土地為主,發展到現代以包括貨幣、證券在內的金融資產為主;從信托的盈利性來看,從初期作為一種民事行為,以無償為原則的民事信托為主,發展到現代作為一種商業行為,以收取報酬為條件的營業信托為主。推動信托發展的力量,是經濟、社會、法律的現代化進程。
(二)完善的法制和發達的市場經濟是信托發展的條件
信托的發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縱觀信托發達的國家,均有健全的信托法制作為基礎,而且各國的信托法律隨著客觀經濟環境變化而進行調整,目前,有關信托的法律仍處于完善中。
立法的完善可以規范信托業務的發展,扶植信托業健康成長。在這方面,日本可稱典范。在日本,除了有一般的信托法律即《信托法》、《信托業法》和《兼營法》外,還根據不同信托種類設置了信托特別法,如《貸款信托法》、《證券投資信托法》及《抵押公司債券信托法》等,伴隨著每一項信托業務的創立,基本上都有相應的法規出臺,對實務操作加以指導和約束,有力地促進了日本信托業的發展。
英國在 1893 年通過了第一個信托成文法《受托人法》,隨后相繼頒布了 1906 年《公共受托人法》、1954年《公益信托確認法》、1959 年《信托變更法》、1971 年《國家信托法》、1987 年《公益信托承認法》等十多部法律。美國許多州已頒布了全面調節信托關系的信托法典,國會也相繼頒布了《信托公司儲備法》、《信托契約法》等 4 個成文信托法,而且美國法律協會在1935 年出版了《美國信托法重述》,成為美國信托活動的法律指南。
可見,信托的現代發展史同時又是一部信托法的發展史;如果沒有明晰而細致的信托制度作為支持,信托所具有的優勢就無從運用。
無論是在英國,還是美國、日本,信托制度都是處在市場經濟之中,市場經濟越發達,信托的發展就越快。這是信托具有巨大彈性空間(表現在信托設立方式多樣化、信托財產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運用領域廣泛化等方面)與高度的靈活性特質所決定的。只有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階段,信托才有很好舒展自己個性的環境。同時,信托也大大加深了經濟的市場化程度,推動著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堅持信托制度的合理內核是信托發展的基石
信托從英國傳人美國、日本后,盡管美國和日本實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造,但信托的基本特征得到了保持,這包括信托財產權利與利益分離、信托財產獨立性、信托的有限責任、信托管理的連續性等。因此,在構建一國的信托制度體系時,應借鑒美國、日本的成功范例,以繼承信托的基本法理為前提,堅持信托固有的特征和定型化了的法理。
(四)信托制度的繼受與國情相結合是信托發展的前提
信托發達的國家均建立了與本國國情相符的信托模式。如美國主要是證券信托,日本長期以金錢信托為主,每種模式都與各自的國情分不開。
由于經濟的全球化和美國經濟的證券化,加之經濟高速發展,美國國民和機構積累了巨額的信托財產。同時美國發達的資本市場和成熟、完善的法制為證券信托提供了依據和空間,從而使證券信托在美國迅速發展起來。
而日本信托一開始就以金錢信托為主,以后又大舉開辦了貸款信托業務,可以說日本的信托是以金錢信托為中心發展起來的。比之英美,日本更重視信托的金融功能。金錢信托的收益比商業銀行的利息要高,對委托者很有吸引力。這種以長期金融形式存在的貸款信托,資金運用于基礎產業,適應了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所以,日本的金錢信托得以發展壯大。
日本屬于大陸法系國家,但它成功地繼受了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可貴的是,日本沒有全盤照抄英國的信托制度,而是根據自己的國情,有效地引進了美國的營業信托,勇于創新與改造,推出“金錢信托”這種獨特的新品種,提供了“舶來品”與“本土化”相結合的很好例證。
(五)創新是信托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
在信托制度創新方面,美國的“謹慎投資人規則”就是一個創舉。英國信托法最初采用的是“合法名單”規則,即將受托人可投資的項目羅列出來,受托人僅可就這些項目投資。合法名單在美國有著很大的影響,很多州通過法官的判例確立了合法名單。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信托公司的出現,人們發現合法名單的使用使他們不能從股票債券市場獲得更大的收益,合法名單失去了往日的魅力,1830 年美國發展出了“謹慎投資人規則”,謹
慎投資人規則的靈活顯示出巨大的適應性。謹慎投資人規則要求投資人盡到三方面的義務:
(1)注意。受托人在投資之前,應以合理的注意對投資對象的安全和獲益性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得征求各方面專家的意見,以供參考。
(2)技能。受托人應具備與所從事的投資行為相適應的技能,否則如果投資有損失,應負責任。
(3)謹慎。受托人不僅應為職務上的注意和盡其所能,并且應謹慎行事,即應以合理的方式(如分散投資)獲得合理的收入,盡量避免投機性行為。
這一規則逐漸發展成熟,并最終在 20 世紀 40 年代確立起統治地位,被美國的大多數州采用,進而成為許多國家的信托投資規則。
在產品創新方面,信托的廣袤彈性空間使其品種的設計總能緊跟時代的步伐,適應新的市場需求而不斷創新推出新品種。
19 世紀中后期的英國,現代工商業高度發達,導致其財產形態發生急劇變化,由過去的不動產為主的實物形態轉化為各種有價證券為主導形態,相應地,財產管理的內涵也發生了變化,“投資獲利”成為一種新的時尚。
為配合大眾投資于有價證券,[珠海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信托品種推陳出新,英國的“單位信托”即為一典型設計,成為后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先聲;1868 年建立的“國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投資基金。
美國引進信托后,為適應市場的變化和滿足投資者對金錢運用的選擇,開發了許多新型的信托產品,如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共同信托基金、融資租賃業務等。
日本根據本國的特點,不照搬英國以民事信托為主的模式,積極借鑒美國的營業信托并加以改造、大膽創新,創造性地開發了大量具有本國特色的信托新品種。
這些信托創新,不斷地提高了信托的功能,保持了針對市場需求變化的強大適應力和快速響應力,從而使信托始終葆有旺盛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