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信托如何是有效的
其實關于中國的信托如何是有效的,關于登記等,我不是一個特別有資格談來的。我自己實務的經驗最主要的是離岸信托的設立,我的客戶多數都是中國的高凈值家族,所以勢必要涉及到他們的信托結構,控制資產勢必是位于中國境內的,有現金,有股權,有房產,現在推行的就是剛才兩位專家說的,現在的現狀就是有些事情很明確的能夠去通過一個財產轉讓的方式去實現的,這都是OK的。
對于一個海外的信托,怎么樣去控制,在中國的資產來說,我們現在能夠明確的,操作比較順暢的就是信托通過一個特殊募集公司,然后再設立一個外商投資企業,去控制在中國的股權,某一些動產還有商業不動產。但是現金和民用地產幾乎是不太可能的,但既使商業地產,由于對外資的一些限制,其實你要想用信托有效的,而且是低成本的收購這些商業地產,有的時候也會遇到重重的障礙。剛才我們說的是中國受托人,來持有這些資產,由于登記制度的不明確,可能遇到很多的挑戰,那么對于離岸信托,目前來說只有非常有限的一些方式來持有國內的資產。
那么在海外來說,[巴拿馬注冊公司]在這一方面是比較司空見慣的,在新西蘭這么小的國家,全國有50萬的信托在存在,數量是非常龐大的,應用范圍是非常廣的,他已經形成了非常普及的文化和法律,對于受托人來說,他已經形成了一個非常完善的體系,首先是有明確的完善的信托法的歸管。另外監管的部門叫金融市場監管局,他對所有的受托人都是有明確的審計和監督,另外如果你是律師,作為受托人,還有律師協會。
另外還有一個保險制度,就是說如果你作為受托人,你有任何的錯誤,造成受益人有任何的損失,保險公司會賠償的。如果受托人沒有去買這個保險,那么你就不是一個特別值得信賴的受托人,我覺得這一點可能也是非常值得中國市場去借鑒的。就是說一個受托人如果在這樣的一個保險體系里面,就更加值得設立人和受益人去信賴,因為有一個保險的保障。
另外受托人在承擔著一個非常大的責任,就是個人的無限連帶責任。還有就是如果侵吞了信托的資產,承擔的是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看得到受托人有最傳統的兩個責任,一個是看管責任,一個是受托責任,看管責任意味著他必須像一個理性的經營商人去管理他的資產,如果委托給我了,我一塊錢買的,5毛錢賣了,這個不合理,必須得到制裁。另外不能夠為任何第三方去牟利,必須為受益人負全面的責任,有一個受托人在里面。
在西方世界里面是由基督教衍生出來的受托文化,[注冊香港公司]受托人是非常明確自己是一個管家,不是這個財富真正的擁有者,法律也形成了一個非常完整的體系,既界定了受托人的義務,同時也保護了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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