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市場行為,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信托公司在受托人角色中的勤勉盡責,充分發揮信托公司在該業務中的主動管理能力,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推動行業健康持續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及相關管理部門關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規和監管要求,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指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注冊香港公司瑞豐專業辦理]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機構接受金融機構的委托,以增加信貸資產流動性為目的,經批準后,公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第三條 本公約適用于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獲得資產證券化業務受托人資格的信托公司。
第四條 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應遵循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盡責服務的原則,自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不得惡意壓價,更不能降低服務標準,或用提供回扣等違法手段參與競爭。
第五條 信托公司被選定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受托人后,應發揮業務主導作用,與發起人協商共同選定該業務的其他中介機構,受托人需與其他中介機構簽定服務合同,在約定的業務流程下,共同推進該業務。
第六條 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應全程參與業務,并從組織結構、業務制度、決策流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加大投入以保障業務順利實施,切實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七條 信托公司被確認為資產證券化業務受托人后,應首先將所確定的價格報中國信托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備案,并承諾嚴格按其標準執行。
第八條 信托公司應自覺執行本公約和自律承諾,出現違反本公約和自律承諾行為的,協會可采取內部通報,警示通知等措施,并視其整改情況,決定是否建議監管機構對其業務申請不予受理,甚至暫停其專項受托人資格,并將有關處理情況及時抄報監管機構,作為監管評級的參考內容。
第九條 協會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市場變化情況,組織相關信托公司對本公約進行適時修訂。
第十條 本公約經簽署后生效。[香港公司審計]新獲得從事此項業務資格的信托公司,協會將及時引導該公司完成對本公約的簽署。
第十一條 本公約由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