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如何注冊香港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經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托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于信托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信托公司從事信托活動,[香港公司年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托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