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信托公司治理,加強風險控制,促進信托公司的規范經營和健康發展,保障信托公司股東、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信托公司治理應當體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注冊百慕大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組織架構的建立和運作,應當以受益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受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條 信托公司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認真履行受托職責,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恪盡職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二) 明確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
(三) 建立完備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體系,以及合理的績效評估和薪酬制度;
(四) 樹立風險管理理念,確定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制訂翔實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及時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風險;
(五) 積極鼓勵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優秀的管理團隊和專業管理人才,優化治理結構。
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合規管理機制,[百慕大公司注冊]督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各個層面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合規職責,使信托公司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促使公司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