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監管評級操作細則(CICAP)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100分)
一、評級內容
本要素主要評價信托公司股東誠信狀況、[注冊香港公司程序]治理結構以及公司治理的決策、執行、監督、激勵約束機制,旨在引導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構,督促各治理主體盡職履責,實現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本要素分為6個部分,分別是股東及治理結構、決策機制、執行機制、監督機制、激勵約束機制以及運行效果評價。
本要素總共100分,按得分多少確定相應級別,但在具體指標中還有一些特別條款,直接限定最高級別,對于本要素最后級別的確定會產生直接影響。
二、評級標準
(一)股東及治理結構(20分)
1.股東誠信狀況及入股行為(8分)
評分標準:股東具有良好的誠信狀況,入股意圖良好,能夠支持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的,得8分;股東具有良好的誠信狀況,入股意圖良好,但在公司持續穩定發展方面支持力度不足的,得5分;股東誠信狀況一般,自身經營一般,無法支持信托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的,得2分;股東有將公司作為融資平臺傾向,只著眼于短期利潤目標而無視公司長遠發展的,得0分。
特別條款:1.如股東存在以下情況未及時告之信托公司的,得分不超過2分:
(1)所持信托公司股權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被強制執行;
(2)轉讓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
(3)變更公司名稱;
(4)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關閉或被接管;
(5)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形。
2.控股股東存在以下情形的,本要素評級不超過4級:
(1)持股未滿三年轉讓所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質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設立信托;
(2)利用股東地位牟取不當利益、直接或間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3)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其他股東或公司利益;
(4)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報或分紅承諾、要求信托公司為其提供擔保、與信托公司違規開展關聯交易;
(5)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財產或信托財產、通過股權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損害信托公司、其他股東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3.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挪用公司或客戶資產等行為,本要素最終評級不超過5級。
評分說明:股東狀況對于信托公司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評級時,可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并結合媒體報道、群眾舉報、委托人或受益人投訴等渠道獲得的各種信息進行判斷。
2.“三會一層”的構建情況(4分)
評分標準: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專門委員會及辦事機構齊全,并發揮了積極作用的,得4分;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專門委員會及辦事機構設立有待齊全,但仍發揮了一定正面作用的,得2分;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完善或存在重大缺陷,專門委員會及辦事機構未設立,產生了消極后果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應結合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三會會議決議、三會會議記錄、三會會議材料等進行綜合判斷。
3.獨立董事制度建立情況(4分)
評分標準: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任職條件、履職情況完全符合有關規定,且發揮了積極作用的,得4分;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有待完善,獨立董事人數、任職條件、履職情況不完全符合有關規定,但仍發揮了一定正面作用的,得2分;公司未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或沒有獨立董事的,得0分。
評分說明: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評級時,應查閱公司章程、獨立董事議事規則、會議材料、工作報告、履職報告等相關材料。
4.各治理主體職權及議事規則(2分)
評分標準:公司各治理主體職權明確,議事規則完備,各項活動開展規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的,得2分;公司各治理主體職權有待明確,議事規則有待完備,各項活動開展有待規范,但仍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的,得1分;公司各治理主體職權不明確,運轉不協調,法人治理流于形式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可查閱信托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三會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評價其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備性。
對決策和執行機制不完善或存在嚴重缺陷的,雖然形式上建立起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但仍不給分。
5.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2分)
評分標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了董事等的人數、產生辦法、任免程序及任職資格等內容的,得2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存在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資格審核擅自任職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評價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有關要求,按規定應經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核的人員是否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同意。
(二)公司治理的決策機制(20分)
1.董事會履職情況(5分)
評分標準: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嚴格依照有關議事規則履職,切實發揮了決策作用,并完整保留相關會議紀要等資料的,得5分;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但未完全符合議事規則要求,決策作用發揮一般,相關檔案資料保存不完整或要素不齊備的,得2.5分;未按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召開會議、履行職責,相關檔案資料嚴重缺失,或履行職責流于形式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相關材料,并通過列席董事會各項會議、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和會議報告材料等輔助手段進行綜合性評價。關注信托委員會負責人是否由獨立董事擔任,董事會秘書或專門機構的會議籌備、組織、信息披露和日常事務管理的情況。
2.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及有效性(3分)
評分標準:董事會組織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符合信托主業發展的要求,具有較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并能適時調整和完善的,得3分;董事會組織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但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5分;董事會未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或已制定的規劃不能突出發展信托主業的要求,對公司發展不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重點評價董事會制定公司發展戰略是否適應信托主業發展的要求。評級時,應查閱信托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報告、董事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會議材料和會議報告、董事會向股東(大)會的工作報告等相關材料。
3.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制定及有效性(4分)
評分標準:董事會根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了明確的風險管理政策,確定了合理的風險承受水平,并督促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的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風險,定期獲得相關報告,公司風險管控成效明顯的,得4分;董事會風險管理政策較為明確,但未能及時予以調整和完善,確定了公司可以承受的風險水平,但不能完全涵蓋公司經營管理各重大方面,董事會能監控和評價公司風險管理情況,但力度不足,公司風險管控成效一般的,得2分;董事會未制定風險管理政策,或已制定的風險管理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公司實際狀況,董事會沒有能力承擔對公司風險管理的責任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風險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董事會會議材料和會議報告、董事會風險管理工作報告、履職報告等相關材料。
4.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授權(3分)
評分標準: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有明確的書面授權,并能依據公司風險狀況及其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調整完善,董事會不干預高級管理層在授權范圍內的正常經營活動的,得3分;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授權與公司實際風險管理水平基本適應,得1.5分;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無明確的授權或已制定的授權文件不能與公司實際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在授權范圍內的正常經營活動進行干預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授權的決議或經董事會審批的公司制度,以及公司年度經營管理工作報告等相關材料,也可查閱部分公司業務檔案。評級人員應重點關注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授權,特別是信托業務的授權是否與公司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
5.企業文化建設(2分)
評分標準:董事會注重企業文化建設,成效明顯,公司整體氛圍積極向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得2分;董事會較為注重企業文化建設,收到一定的成效,公司整體氛圍較好,得1分;公司不具備良好誠信的企業文化,合規經營意識較弱,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得0分。
評分說明:良好的企業文化體現在公司的各項制度和日常經營管理的各方面,并最終落實在履行受托人的職責上。評級時要注意把企業文化與公司合規管理意識、合規管理效果相結合進行評價。
6.董事專業素質(3分)
評分標準:董事能夠按照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勤勉誠信,董事的選任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的,得3分;董事基本能夠按照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履職效果一般的,得1.5分;董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盡職履責,多次或長期缺席董事會會議,怠于履行或不履行職權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董事會履職的工作計劃或方案、履職報告等相關材料。評價其專業素質即董事是否具備有效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經驗。
評價其勤勉即董事是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的要求履行職權;董事是否持續了解關注信托公司的情況,對公司的事務加以注意,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董事會會議,如無法親自出席是否按照法律的規定委派其他董事出席。
(三)公司治理的執行機制(20分)
1.高級管理層履職情況(3分)
評分標準:高級管理層能夠認真執行董事會制定的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政策,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審慎經營,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信托業務受益人利益實現情況、風險狀況及合規管理等情況的,得3分;高級管理層能夠按照董事會的授權開展經營活動,較好地執行董事會決定,向董事會報告公司信托業務受益人利益實現情況、風險狀況及合規管理情況的,得1.5分;高級管理層存在越權經營情況,不能及時有效的對公司信托業務受益人利益實現情況、風險狀況及合規管理情況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董事會各項會議決議、授權文件、高級管理層議事規則、工作報告、各項會議決議及其記錄等。
2.傳導機制建立及有效性(3分)
評分標準:高級管理層建立了順暢、高效的傳導機制,能確保授權范圍內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實現信息的共享與交流,與監管部門積極溝通配合,監管意見得到迅速有效落實的,得3分;高級管理層已初步建立較為順暢的信息傳導機制,但尚未很好地實現信息的共享和交流,與監管部門能夠溝通配合,監管意見基本得到落實的,得1.5分。
高級管理層未建立必要的信息傳導機制和業務決策機制,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受到嚴重影響,已影響公司業務發展,與監管部門配合存在問題,影響監管意見落實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層向董事會的工作報告、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和記錄等檔案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報告等相關材料。
3.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遵守情況(5分)
評分標準:高級管理層能以受益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在信托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隔離機制,能夠有效避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受益人利益產生沖突的,得5分;高級管理層建立了信托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之間的隔離機制,但存在一定缺陷,目前機制未使受益人利益出現損害的,得2.5分;高級管理層未建立信托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之間的隔離機制,當公司利益與受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損害受益人利益或優先保障公司利益的,得0分。
特別條款:出現以下情形的,本要素最終評級不高于4級:
(1)受托人因不盡職而承擔受托責任風險,賠償委托人(或受益人)損失的;
(2)信托業務和固有業務部門、人員沒有分設的;
(3)公司違反關聯交易相關規定的,造成委托人或受益人損失的;
(4)挪用信托財產、利用信托財產彌補固有財產損失的。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管理層向董事會或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和記錄等相關材料,同時結合對公司信托業務現場檢查掌握的情況。
4.風險管理政策執行情況(4分)
評分標準:高級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并確保公司具備足夠的人力物力以及恰當的組織結構、管理信息系統和技術水平來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風險的,得4分;高級管理層能基本執行董事會的風險管理政策,但執行力度和深度不足,公司風險管理水平及其管理狀況一般,有時會出現風險隱患的,得2分;高級管理層不能有效執行董事會制定的風險管理政策,忽視公司風險管理,未制定有效識別、監測及控制風險的管理制度,公司現有的人力物力及組織結構、技術水平無法實現對公司風險的有效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內部制度及其工作程序等規章制度、董事會風險管理工作報告、管理層向董事會的工作報告等相關材料,也可查閱公司部分業務檔案。本指標的評價應結合對公司的風險評估進行。
5.信息系統建設及有效性(1分)
評分標準:高級管理層重視信息系統建設,采用了與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信息系統,實現了信息共享、信息交流與信息反饋的,得1分;信息系統與公司的業務發展需要相適應,高級管理層能夠利用信息系統了解公司信息,但需要在一段時間后才能進行信息的交流與反饋的,得0.5分;公司沒有采用與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信息系統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統的內部規章制度、管理層向董事會的工作報告等相關材料。
6.高級管理層專業素質。(4分)
評分標準: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業務管理能力、市場應變能力和創新能力,其素質和數量與公司業務發展速度、規模、復雜性相適應,高級管理層具備良好的誠信和團隊精神,職責分工合理適當,經營穩健并能及時識別和管理風險的,得4分;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市場應變及創新能力尚可,誠信情況較好,素質和數量與公司業務發展速度、規模、復雜性基本適應,能及時識別和管理風險的,得2分;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市場應變及創新能力上嚴重欠缺,素質和數量與公司業務發展速度、規模、復雜性不相匹配,不能及時識別和管理風險,高級管理層成員之間職責不清、內耗嚴重,影響到公司正常經營發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評級人員掌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且可以通過信托公司的日常經營狀況反映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
(四)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13分)
1.股東(大)會召開情況(2分)
評分標準:股東(大)會議能夠聽取和審議董、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并對董、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做出了明確評價的,得2分;股東(大)會議不能聽取和審議董、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對董、監事會的工作告沒有做出評價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股東(大)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等相關材料。
2.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考核。(3分)
評分標準: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考核機制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有利于公司審慎經營與穩健發展,考核機制規范嚴格的,得3分;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考核基本能夠體現公司審慎經營與穩健發展的原則,但未形成明確的制度保障的,得1.5分;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考核不利于公司審慎經營、穩健發展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考核辦法、董事會會議材料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報告等相關材料。
3.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獨立董事履職情況(4分)
評分標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能夠根據監事會、內部審計、風險管理部門的工作意見,及時評估和分析公司在內控機制及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落實且效果良好的,得2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能對公司內控機制及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評估,整改要求需要在一段時間后才能落實的,得1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不能及時評估和分析公司內控機制及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顯,整改落實流于形式的,得0分。
獨立董事能夠對董事會所議事項是否損害受益人、中小股東的利益,進行獨立的確認和監督,獨立董事及時就發現問題向股東(大)會或監管部門報告的,得2分;公司沒有聘任獨立董事或公司發生損害受益人利益和中小股東的情形,獨立董事未采取措施或未予以報告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應要求信托公司出具相關的書面材料,包括公司內部審計方面制度和執行情況,要求董事會出具考核評議工作的計劃安排、考核報告和聽取、審議這些情況報告的會議紀要等,進行全面的評價。對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責的考核,要檢查董事會會議記錄、獨立董事的報告、聲明等文件,以確定獨立董事是否按照規定參加董事會的會議和其他工作,對中小股東和受益人利益進行調查了解和確認。
獨立董事維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利益問題,主要考察公司是否發生損害中小股東和受益人利益的問題,對損害中小股東和受益人利益的行為,應當對獨立董事進行訪談,根據訪談結果查找支持證據,并結合股東(大)會議、董事會議記錄、監管部門掌握的情況等來判斷獨立董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
4.監事會和監事履職情況(4分)
評分標準:監事會或其下設專門機構在監督公司戰略決策、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及內部審計等重要事項的執行情況方面能夠切實發揮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的,得2分;監事會或其下設專門機構在監督公司戰略決策、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及內部審計等重要事項的執行情況方面能夠發揮作用,但相關建議執行性和合理性一般的,得1分;監事會或其下設專門機構在監督公司戰略決策、風險管理、合規管理及內部審計等重要事項的執行情況方面未發揮應有作用,不能有效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意見的,得0分。
監事會建立了定期獲取監管部門意見、內部審計報告、合規檢查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重大報告的機制,積極履行相應職責,并提出有效意見及建議的,得2分;監事會能夠通過內部審計報告、合規檢查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重大報告方式,提出意見及建議,但有效性及執行性一般的,得1分;監事會沒有定期獲取內部審計報告、合規檢查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重大報告,履行職責不力,沒有提出相應意見及建議,或監事會職權行使流于形式,或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少于兩次,或監事會會議無記錄或紀錄不完全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監事和監事會履行職責的工作計劃或方案、工作底稿或記錄、報告、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
對于履職過程是否誠信、盡職盡責,應根據其工作流程、工作報告內容,股東(大)會的考核評價以及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的跟蹤反饋等進行綜合性判斷。
(五)公司治理的激勵約束機制(12分)
1.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制定與實施。(3分)
評分標準:公司制定了績效評價標準或考核操作程序(辦法),并獲得董事會審批通過,績效考核倡導合規,評價標準全面,能夠覆蓋關鍵崗位及關鍵人員,評價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的,得3分;公司制定了績效評價標準或考核操作程序(辦法),并獲得董事會審批通過,但在評價標準、覆蓋范圍、可操作性以及對合規績效考核上存在一定問題的,得1.5分;公司未制定績效評價標準或考核操作程序(辦法),或相關辦法未獲得董事會審批通過,在評價標準、覆蓋范圍及可操作性上不能有效進行實施,制度執行不力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激勵約束的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實際操作的工作底稿、工作報告、會議記錄等。
2.激勵機制對公司經營發展的影響(3分)
評分標準: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激勵機制有利于促進公司合規經營與穩健發展,與公司實際風險水平及其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得3分;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激勵機制有利于促進公司合規經營與穩健發展,但不能完全與公司實際風險水平及其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得1.5分;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激勵機制,忽視公司審慎合規經營,與公司實際風險水平及其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通過調閱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激勵考核辦法,評價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激勵是否存在片面追求盈利,忽視公司合規經營,激勵機制應促進公司穩健發展。
3.員工職業教育培訓。(2分)
評分標準: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培訓計劃開展了業務技能、合規意識和道德水準等方面的學習培訓,對學習培訓效果進行了定期考核,公司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得2分;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培訓計劃開展了業務技能、合規意識和職業道德方面的學習培訓,但實施效果不明顯的,得1分;未制定員工培訓計劃,或培訓流于形式,員工發生違規行為,公司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培訓計劃文件、培訓記錄和培訓結果考核記錄。
4.崗位問責制度的建立和實施(2分)
評分標準:信托公司建立了崗位問責制度,責任認定及追究程序明確實施的,得2分;信托公司建立崗位問責制度,但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效果一般的,得1分;公司未制定崗位問責制度,或制度執行流于形式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崗位問責管理制度、實際操作的工作底稿、工作報告、會議記錄等。
5.內部舉報機制的建立和實施(2分)
評分標準:公司建立內部舉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公司內部運營缺陷或違規行為的,并發揮積極作用的,得2分;公司未建立內部舉報機制,或未就員工舉報問題進行獨立調查及處理的,或內部舉報機制未能有效執行的,得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通過內部舉報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六)運行效果評價(15分)
評分標準:
1.治理結構在實際運行中對公司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正面積極的作用。12-15分
2.治理結構在實際運行中對公司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較為積極的作用,無明顯有悖于公司治理要求的行為發生。8-11分
3.治理結構基本能夠滿足公司發展要求。4-7分
4.治理結構不完善,對公司發展未發揮正面作用。0-3分
特別條款:內部控制或合規管理要素評級低于4級(含),本指標的最終評分不超過3分,內部控制或合規管理要素評級低于5級(含),本指標的最終得分為0分。
評分說明:評級時需要評級人員結合公司實際運行效果進行完整的、綜合的評價,即重點評價公司治理的實際執行效果,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和受托責任。本部分評價還需要與內部控制以及合規管理兩個部分的評級結果相聯系。
三、評級設置
公司治理要素評級分為六個級別,根據各指標的得分結果以及特別限制條款確定最后級別:
1級:90(含)-100分
2級:80(含)-90分
3級:70(含)-80分
4級:60(含)-70分
5級:50(含)-60分
6級:50分以下
第二部分 內部控制(100分)
一、評級內容
本要素主要評價信托公司內控體系的適當性以及有效性,旨在引導信托公司強化內部約束機制,牢固樹立風險管理理念,確保信托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本要素分為6個部分,分別是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以及運行效果評價。
本要素總共100分,按得分多少確定相應級別。
二、評級標準
(一)內部控制環境(10分)
1.內部控制理念(2分)
評分標準:高級管理層樹立了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得1分;高級管理層內控意識薄弱的,得0分。
員工熟悉業務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風險防范意識強的,得1分;員工較為熟悉業務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風險防范意識一般的,得0.5分;員工不熟悉業務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風險防范意識薄弱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高級管理層是否牢固樹立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使風險防范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工作的各個環節。
評級時,可結合日常監管中與高級管理層、主要關鍵人員及普通員工的談話,以及現場檢查時發現的問題,總體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理念和風險防范意識。
2.內部控制目標和政策(2分)
評分標準:公司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清晰,并在各項規章制度中予以充分體現的,得2分;公司制定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能在各項規章制度中予以基本體現的,得1分;公司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不清晰,或大部分規章制度的主要措施背離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是否建立清晰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并在各項規章制度中予以體現。
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將其與“三會一層”的各項文件和決議進行比對,分析主要規章制度和主要內控措施是否存在違反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的問題。
3.組織架構及崗位職責(4分)
評分標準:公司前中后臺設置合理、分工明確,操作相互獨立的,得2分;前中后臺設置基本合理、分工基本明確,操作基本能相互獨立的,得1分;前中后臺職責不清,分工不合理,操作未相互獨立的,得0分。
公司所有崗位均有詳盡崗位說明書的,得2分;崗位說明書的覆蓋程度和詳細程度一般的,得1分;沒有崗位說明書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是否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和內部牽制機制。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的組織結構圖、部門職責及崗位說明書,分析該公司在前中后臺設計、不相容崗位配置和崗位職責確定上是否科學合理,公司對編制外人員的管理是否適當。
評分標準: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政策清晰,人才管理制度完備的,得2分;人力資源管理政策較為清晰,人才管理制度基本到位的,得1分;人力資源管理政策不清晰,人才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缺陷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對業務發展的支持程度。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及相關制度,了解員工職級設置、錄用標準和晉升方法,查閱后續職業教育記錄等。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24分)
1.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的完備性(5分)
評分標準:公司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覆蓋各條業務線和主要風險要素的,得3分;基本覆蓋的,得1.5分;不能覆蓋的,得0分。
公司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能及時修訂并不斷完善的,得2分;基本做到及時修訂的,得1分;不能及時修訂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公司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是否能夠覆蓋各條業務線和主要風險要素,是否能夠及時修訂并完善。
評級時,可取得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分析在各業務線及主要風險要素上,是否制定并及時修訂有關規章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并能不斷充實與完善該體系。
2.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的有效性(7分)
評分標準:公司全面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的,得2分;全面風險評估每兩年至少一次的,得1分;未進行風險評估或評估周期超過2年的,得0分。
全面風險評估時確定了風險點的風險等級及可接受程度的,得2分;未完全確定風險等級及可接受程度的,得1分;未確定風險等級及可接受程度的,得0分。
全面風險評估成效顯著的,能對各類風險起到預警作用的,得3分;效果一般,預警作用不強的,得1.5分;評估工作流于形式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全面風險識別和評估的頻率和成效。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近期全面風險評估工作的檔案,分析該項工作在計劃、實施、總結等環節是否全面、細致,評估結果是否準確反映信托公司的風險狀況。
3.風險識別和評估體系的技術保障(4分)
評分標準:公司已經建立了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統,如財務核算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投資管理系統、風險管理系統、證券交易系統、證券估值系統、賬戶管理系統等,得2分;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基本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得1分;不能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得0分。
公司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統立項、開發、驗收、運行和維護等制度的,得1分;制度基本建立的,得0.5分;沒有相關制度的,得0分。
公司已建立重要數據遠程備份的,得1分;沒有建立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信息化建設對風險管理的技術支持程度,引導信托公司通過信息化,促進風險識別和評估的自動化。
評級時,[注冊香港公司費用]可取得信托公司信息化建設的情況說明及相關制度,并通過現場對各項信息系統的查看和測試,分析各管理系統運行的有效狀況。
4.風險識別和評估人員的職業素質(4分)
評分標準:公司風險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及關鍵人員具備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得2分;基本具備的,得1分;不具備的,得0分。
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后續教育培訓計劃的,得2分;基本建立的,得1分;未建立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信托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含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法律事務等)主要關鍵人員的職業素質情況。
評級時,可了解各部門是否配備2名以上人員,主要關鍵人員是否具備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金融分析師等資格,各部門是否建立人員后續培訓制度,確保關鍵人員具備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5.新業務的風險評估與報告(4分)
評分標準:公司開辦新業務前,充分識別和評估業務風險,并制定相應風險防范措施的,得2分;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措施不充分的,得1分;未事先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應對的,得0分。
公司開辦新業務前,與監管部門溝通充分并取得同意的,得2分;溝通不多的,得1分;溝通很少,并在監管部門不知情情況下開展的,得0分。
評分說明:本指標主要評價公司開辦新業務前,是否建立完備的風險識別和評估程序,并及時與監管部門溝通,履行創新業務的報備(報批)程序。
評級時,可取得信托公司開展新業務風險識別和評估程序的情況說明、相關制度和業務檔案,分析新業務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同時,需要結合信托公司的日常監管表現進行總體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