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浪潮再度來襲,這一次席卷的是信托的田野。
近期,上海的一家三方理財公司開始推廣旗下“信托合買通”的萬元買信托計劃;與此同時深圳一家P2P第三方機構高搜易推出起投門檻僅10元錢的信托理財產品“信托寶”。
盡管上述模式各有差異,[杭州瑞豐注冊香港公司]但究其本質卻是萬變不離其宗:團購信托,拆標引客。
事實上信托團購并不是新鮮玩意,自信托存在起,便有投資者“組團拼單”的做法存在,而這種團購做法真正登堂入室從民間的契約行為變成公司的商業行為,則主要是從今年上半年“信托100”橫空出世開始,百萬門檻的信托產品變成了百元級別的大眾消費品。
與信托100面世引來信托業協會的“聲討”不同,監管層尚未就上述兩家公司產品表態。
模式探索
這是一種拆分行為,但拆分的是信托產品收益權,而非受益權。這種模式是委托購買,而不是代銷。確實是有打擦邊球的嫌疑,但我們并不違反信托相關監管規定。因為互聯網,資金門檻被大大降低,資金流動效率得到大幅提高。作為B2C的中間渠道環節,并沒有向任何人收取手續費。
“信托合買通”服務剛剛正式推出,目前只上線了一款產品“中原信托-安益293期遼寧省盤錦市盤錦鑫誠信托產品”,主要用于回遷樓后續建設,規模1.3億元,年化收益率9%,期限12月,投資門檻1萬元。
目前主要是以1萬買信托的較多,因為我們平臺的信托產品是讓用戶發起合買的,所以門檻是由用戶定,最后管理員在審核,多數設置為1萬。但是1萬不是固定門檻,因為是用戶發起合買,用戶設置門檻,理論上1元的門檻也是可以的。
事實上,在此之前,信托100已于今年二季度推出了類似產品,實現了百元購信托。然而最近信托100也悄然上調了投資門檻,由百元認購升至1萬元,“之所以上調投資門檻,一方面是從我們的用戶習慣調研來看,客戶的投資規模都在萬元級別,另一方面,也確實是出于對風控的考慮,投資在百元級別和萬元級別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都有很大區別。”信托100創始人傅佳欲告訴記者。
信托100推出的廈門信托-晨陽工貿1401號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用于向一家涂料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規模1.5億元,年化收益率10%,期限2年。
據介紹,信托100的模式是采取間接代理,即第三方理財公司作為認購主體,接受投資人委托對信托產品進行認購,同時資金托管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國付寶,信托受益權歸第三方理財公司所有,而投資人享有認購比例的收益權,“可以看作資產證券化的信托產品”傅佳欲說。
目前信托100僅僅處于搭建平臺的階段,“希望搭建信托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一個平臺,獲取更多用戶”,目前尚未收取任何手續費。
由于一些法律法規的模糊,信托公司會存在很多顧忌。引起各方廣泛關注之后,監管層確實曾經來找我們調研,但是從未叫停。
風控之虞
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俞智淵說,目前,信托產品收益權是否可以拆分,是一個模糊的法律地帶。
我們理解的受益權應該是不止于收益權,在法律的定義里,受益權可以包括多種多樣特定的受益方式。在當下的模式中,是由有會員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作為實際收益人簽下委托指令,委托三方理財作為受益人去購買信托產品,而并非三方公司購買信托產品之后拆包轉讓,因而三方理財公司充當的是一個風險的搬運角色,而并不從事風險的加工。
俞智淵同時補充,“法律法規一般均滯后于市場的創新的發展,所以,我們看很多的創新往往突破既有的監管規范。”
根據銀監會辦公廳下發的《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簡稱“99號文”),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托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和法律后果,并在產品營銷時向投資人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存在虛假披露、誤導性銷售等行為。
接近銀行業協會人士表示,出于風控需求,信托產品設計的初衷就是針對合格投資人,而所謂合格投資人,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上述接近銀行業協會人士表示,[北京瑞豐注冊香港公司]盡管目前信托產品剛性兌付尚未打破,但信托產品通過互聯網平民化有可能會導致風險蔓延。
很多投資者對風險的認知還是比較表面化,更多的時候只是著眼于收益,但很大程度上,這是市場不成熟造成的。而只是提高資金的準入門檻對于合格投資者的界定太過簡單粗暴。提高市場參與度是市場教育最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