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金融家均在近年兩會提案中提出修改《商業銀行法》特別是第43條的建議,呼吁解除分業經營的法律限制,允許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業務。
畢竟,中國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從法律實質看已屬于信托法律關系,且越來越多的銀行開始控股信托公司。
讀一讀本文所講述的美國銀行業的信托業務,[汶萊公司注冊]可為中國商業銀行下一步開展信托業務提供理論和實踐啟示。
信托這種起源于英國的受托管理財產方式迄今已有900多年歷史,當銀行業出現后,作為信用機構的銀行進軍信托業務優勢盡顯。
早在1913年,美國國會通過的《聯邦儲備法案》就授權聯邦儲備理事會“以專門許可的方式,允許提出申請的銀行根據理事會制定的規則或規章,擔任受托人、執行人……”
逼出的地位
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美國的銀行信托業務做得并不出色。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銀行的信托部門甚至被嘲笑為“虧損帶頭人”。那時的銀行提供信托服務是為了吸引富有的客戶,許多客戶將銀行的信托部門當成和某一機構做生意的附加便利,而不是將其作為高投資回報的來源。
就企業某個部門而言,是否有地位取決于是否能為企業創造利益,盈利越大地位越高。在“虧損帶頭人”年代,銀行的信托部門在銀行中基本沒有什么話語權。
到20世紀80年代,隨著管制的放松以及來自共同基金和投資銀行的競爭,銀行的信托部門不再是銀行主流業務的附屬品,市場給予其與其他資產管理部門比肩的機會,而銀行信托部門把握住了這一機會。
1995年,美國銀行業投資管理和信托業務的股東價值達750億美元,占銀行業市場資本總額的20%。
1997年,50家信托業務最強的銀行將其全權托管資產提高了22%,達到3.5萬億美元;受托資產也增加了28%,達到18.3萬億美元,在創造利潤的同時也為銀行贏得和保留了大量客戶。
此時,銀行的各種信托服務業務的回報率一般都高于其他費用收入部門,其利潤增長率也高于銀行各部門平均水平。
清晰的業務品種
美國銀行業信托業務分資產管理和賬戶保管兩類,資產管理包括個人資金管理、個人信托和零售共同基金、固定收入和固定繳款養老金及公司現金管理;賬戶保管業務包括雇主信托、國際保管業務、國內保管業務、公司信托和美國存托憑證的支付代理。
1978年,國會通過《國內稅收法案》,其中第401(k)節為銀行信托提供了重大利好。由于第401(k)節允許員工將部分稅前工資存入一個儲蓄計劃,積累至退休后使用,且允許稅前繳費,以及政府不對個人退休賬戶賺取的紅利、利息和資本所得征稅,只是退休后取出資金時征稅,這大大刺激了401(k)計劃的發展。
同時,在401(k)計劃中,個人可獲得不受“最低投資起點”限制的優惠,并且可選擇將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投資于專業化管理的基金。
正因如此, 401(k)大受歡迎,到2013年,其資產規模已達3.5萬億美元,參與人數超8800萬,銀行信托由是取得大蛋糕,其不僅經常為客戶建立401(k)計劃提供記錄保留和技術幫助,也為其他的外部人員提供類似服務。
信托基金是銀行信托業務之一,它將不定數量的遺產、退休金賬戶、信托資產集合起來形成一個基金進行投資管理。
由投資公司管理的共同基金與銀行信托基金很相像,在共同基金中,投資者的資金被也是被集合起來,由專業顧問進行交易。但是共同基金與信托基金還是有一些實質性區別,向共同基金投資的投資人可以選擇不同基金所使用的各種交易策略;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要求共同基金以凈資產值贖回其持有的份額,在任何時候將其投資變現。相反,銀行信托基金的投資人受到信托條款的制約,在投資策略上幾乎沒有什么選擇的余地。
此外,兩者在監管體制也不同,共同基金由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根據《投資公司法案》進行監管,而銀行信托基金則由銀行監管者根據聯邦和各州的各種銀行法案進行監管。
銀行信托業務的收費方式主要是根據客戶資產的本金價值對信托服務直接收取費用。信托部門針對富有的企業家、企業高管和自由職業者的不同偏好提供各種服務,包括財務計劃、經紀業務以及多樣化資產管理的賬戶,這種賬戶是一種一攬子賬戶,按與資產的比例來收取年費,比例一般在1%~3%。
還有一些銀行將對資產組合的管理轉讓給銀行之外的經理人,包括雇用銀行競爭對手的共同基金來管理客戶的資金。
由于銀行信托部門在接受信托時按比例收取了一定的費用,所以一些州法律禁止銀行雙重收費,如紐約的《銀行法案》就禁止銀行再以信托基金的名義收取費用、傭金或報酬,這些費用必須由受托人來承擔。
1997年后,紐約立法機關修改了《銀行法案》,特別授權銀行就信托基金投資于共同基金的投資活動收取費用。
地盤爭奪戰
銀行在信托業務方面面臨著來自其他金融服務公司,如先鋒基金、富達和大都會人壽等機構的競爭。調查顯示,2002年銀行和存貸機構在信托服務市場中只占40%的份額。
銀行做信托,還動了以信托為本的信托公司的“奶酪”。1917年,位于美國密歇根州東部旅游勝地的貝城第一國民銀行在獲得所需的批準文件后開始經營信托業務,這下惹惱了根據密歇根州法律有權經營同樣業務的一些信托公司,它們向州司法部長提出控告,以全國性銀行獲得經營信托權利違背密西根州州法以及美聯儲的行為違反美國憲法為由,質疑全國性銀行的此項權利的合法性。州司法部長于是以信托公司的名義入稟州最高法院,質疑銀行經營信托業務的權力。
銀行在信托業務方面面臨著來自其他金融服務公司,如大都會人壽等機構的競爭。
銀行在抗辯中詳細陳述其聯邦許可狀、國會法案授予的權力以及美聯儲根據國會法案進行的權力。密西根州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州司法部的主張,裁定國會無權將訟爭條款所涉及的權力授權給美聯儲,因此國會法案11(K)節無效。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定。
說案:銀行信托責任
信托部門雖是銀行的盈利大戶,但也是責任最重的部門。
為什么呢?
因為銀行的其他部門與客戶之間是一般合同義務,而信托部門與客戶之間則是特殊的受信義務,也就是說,信托部門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那樣對待客戶的財產。受信義務是所有合同義務中要求最高的義務。
這是因為,根據人的利己本性,為他人管理財產,有人可能會偷懶,有人可能會冒險。基于此,法律要解決的是規制受托人的懈怠和冒險,使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財產始終處于收益和風險平衡的狀態。
早在1830年,馬薩諸塞州法院就在一個判決中確立信托投資活動的“謹慎人”規則。然而,各州法院在這一規則是否允許投資普通股產生分歧。一些州采用的立法創制了“法定列表”,具體規定那些屬于慎重投資的證券。
最初,這些列表并不包括普通股股票。二戰后,美國許多州放寬對“謹慎”的認定標準,允許受托人投資股票。1950年,科羅拉多州修憲,允許信托資金投資與普通股股票及公司債券。1963年,22個州制定《模范謹慎人投資法案》,對受托人的投資放松限制。
盡管法律對對“謹慎”的認定標準逐漸放松,但是,當信托利益人的財產受到損失時,他們仍然認為受托銀行未盡謹慎義務,許多銀行因此被告上法庭。
案例一:事后諸葛亮可取嗎
紐約銀行設立一個自由裁量的共同信托基金,根據《銀行法案》相關規定,銀行要對受托行為做定期清賬報告,然而,基金受益人的監護人和律師對報告中披露的四項投資表示了異議,并因此對銀行提起訴訟。
初審法院在簡易判決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到紐約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支持了初審法院的觀點,認為任何單筆的投資記錄都不應該被視為單一的行為并以獨立存在的狀況審視,單筆的投資決策可能會受到基金整體業績考慮的影響。
比如,某些單筆的證券投資決策部分設立在基金的多元化,或以實現整個基金的最佳稅務安排基礎之上。沒有證據表明,信托基金的損失源自不謹慎或疏忽大意。
相反,有證據表明,每項決策作出時都有充分重視。很顯然,事后考察認為另一種方法本可能獲得更多的收益,這樣的證明是不充分的,不應要求投資必須是絕對無誤的,也不應要求受托人在投資決策時有充分的預見性。
案例二:投其他基金妥當否
紐約的在線銀行和信托公司設立了一個可自由裁量的信托基金,該基金的一部資金投到了共同基金,對此,基金持有人的監護人認為,根據《銀行法案》,OnBank被禁止通過將管理責任轉移給共同基金來履行其受托職責。
紐約法院上訴庭認為,正如遺囑檢驗法院觀察到的那樣,通過保留買入、持有或賣出共同基金份額的最終權利,受托人依然保留對投資的最終管理控制權。雖然共同基金承擔了選擇單個投資項目的責任,受托人通過選擇其投資目的與信托的投資目的一致的共同基金,保留對信托的控制。
另外,幾乎在持有人提出請求之后馬上就可以贖回共同基金的份額,這同樣也使得受托人能夠保持對投資的緊密控制。
因此,法庭得出結論,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投資于共同基金沒有構成對其管理職責的不當委托。
案例三:投機還是投資
1982年,約1250個單個信托受益人起訴第一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銀行起訴銀行將包含這些信托本金的某些資產投資于兩個共同信托基金、一個債券基金和一個股權證券。這些單個信托受益人認為銀行在購買和售出股權證券基金時不謹慎。
庭審中,雙方均請出若干專家證人就投資穩健性標準做證。初審法院認定,銀行購買24個指定的股權證券基金證券中的17種是不謹慎的,出售剩余7種證券中的5種的行為是不謹慎的。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認定,初審法院在實施裁決中支持原告沒有錯誤,“對受托人在進行投資活動時的全部要求時,他應當忠實行事,并穩健地行使裁量權……謹慎、周到并精明地管理它們自己的事務,考慮到可能的收入以及投資資本的可能的安全性,對他們的資金進行永久性處置,而不是進行投機”。
案例四:自我交易
位于伊利諾州馬頓市的中央國民銀行設立信托部門從事信托業務,貨幣監理官在對信托部門進行調查后于1987年簽發了一封意向通知,表示打算撤銷對銀行的信托業務許可。
法官認定,銀行違反了監理官制定的許多規章,進行了很多不謹慎操作。在審查行政法官的命令時,監理官支持行政法官對事實的認定,但認為處罰過輕,于是發布撤銷銀行信托業務的通知。
中央國民銀行不滿貨幣監理官撤銷其信托業務許可的通知,最終向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七巡回區提起上訴。圖為位于華盛頓的中央國民銀行大樓
其后,銀行向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七巡回區提起上訴,要求撤銷監理官的通知。巡回法院認為,銀行信托經理奧尼爾以每股11美元的價格購買了2萬股飛鷹銀行公司的股票,22萬美元的買價占信托基金總資產超過20%。飛鷹公司是一家中型未上市公司,它擁有小型未上市銀行,它的股票被集中持有,很少被交易。
1985年,飛鷹公司股票唯一的換手價格是11美元,這進一步證明這一股價不是可信賴的市場價格。由于奧尼爾和銀行的董事長、一名董事、第一大股東都擁有飛鷹公司的股票,銀行的董事長還持有飛鷹公司的收購目標的股票,因此不可認為奧尼爾的行為是明智和不偏私的。
而且,購入飛鷹公司股票的行為還破壞了信托基金多元化投資。很清楚,銀行未能采取合理步驟判斷11美元是否是公平的估值,且銀行在為信托基金購買飛鷹公司股票是其內部人士持有這個公司的很多股票,因而銀行進行了自我交易,這些事實使得交易不審慎。
據此,駁回銀行起訴撤銷貨幣監理官通知的申請。
本案的主審法官之一是美國著名法學家和經濟學家理查德?波斯納法官。波斯納法官是當今全球法律經濟學巨擘,2013年,湯森路特曾預測他有望榮膺當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
案例五:全部投資于單一項目是否妥當
林肯第一銀行2004年因對其受托管理的財產所遭受2100萬美元的損失判定承擔責任,因為銀行的信托部門將信托資產完全投資于伊士曼柯達公司的股票中。
原告認為,在沒有迫切性理由的情況下,[汶萊注冊公司]銀行將資產完全投資于伊士曼柯達公司。州法院法官判定,銀行本應意識到,從1974年起至這個世紀末,銀行有理由將信托資產投資于別處,伊士曼柯達公司顯然一直管理不善。
風險有人管
除了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通過司法救濟途徑對銀行信托的行為進行監督外,銀行監管部門也非常重視銀行信托風險的監管,因為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托業務競爭更加激烈,客戶也更復雜,更有見識,銀行信托部門開發了復雜的產品與投資戰略,其中包括了潛在風險和與其收益都很高的產品。
銀行業經常為單項收費進行賬戶包裝,提供財務計劃組合、經紀業務以及資產管理服務。因此銀行是否采取了適度的管理方法控制風險為監管者特別關注。1996年,美國貨幣監理署和美聯儲理事會公布了風險管理指導方針用于指導銀行信托業務。
方針規定:銀行的信托業務經營必須完全結合到銀行的風險管理過程中。貨幣監理署的指導方針至少直接針對“合適風險測度與控制是否統一,相關管理報告是否屬實,以及是否與延續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程序一致”進行管理;美聯儲的指導方針要求檢查人員重點檢查銀行的信托業務是否有效。
結語:對美國銀行業信托,我們可來總結一下其特點:
特點一:特別強調受托責任。受托責任是在謹慎原則下以客戶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相當于在管理他自己的投資時謹慎地采取行動,銀行的信托經理只能把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作為唯一的目標。
特點二:強調以服務為基礎的收費而不是與客戶分利。美國銀行業信托的盈利來源是按管理的資產比例收取費用,而不是像中國的銀行那樣“留足客戶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承包制。
從法律意義上講,分利模式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托行為,而是共同投資行為,也就是說客戶以資產投資,銀行以勞務投資。共同投資模式下,銀行可以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但是,一旦出現虧損,銀行應當與客戶分擔虧損。
特點三:以自身優勢開拓信托業務。經管賬戶是銀行特有的優勢,銀行的信托部門依托這一優勢開發了401(K)養老金計劃,在養老金信托市場中占據相當大的市場份額。還有銀行的信用和生命周期均遠遠高于其他企業,銀行信托部門利用這一優勢大力開拓遺囑資產信托,成為其他信托機構難以撼動的業務領域。
特點四:法院處理信托爭議嫻熟。信托業務在美國已有上百年的歷史,法院積累了大量判例,使信托糾紛能夠得到公正處理,并促進了銀行信托立法和監管的不斷改革,保障了銀行信托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