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的“剛性兌付”一直是討論焦點,在集合資金信托剛起步之初,“剛性兌付”在消除投資者的顧慮、推動新業務、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如今已經成為行業發展的包袱。
而且,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加速,[巴拿馬公司注冊]徹底打破“剛性兌付”已經是大勢所趨。
雖然打破“剛性兌付”成了行業共識,但是率先打破的信托公司會先“失信”于投資者,面臨銷售困難。
在此情況下,業內開始探討保本信托。
中國的投資者,不管收入和財富保有量如何,大部分風險承受能力都偏低。
目前個人能直接購買的低風險金融產品還較少,僅限于銀行存款、銀行理財產品、集合信托計劃、貨幣市場基金等。
而由于利率管制,銀行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較低,目前集合信托計劃又受到市場質疑,推出保本信托,有助于滿足財富端的投資需求,有助于打破利率管制下的商業銀行對存款利率定價的壟斷權,從而提高市場的無風險利率水平,迫使金融機構提高投資效率。
長期資本市場是中國的短板。
一方面,從資金運用來看,實體經濟、基礎設施建設都需要長期的資金支持。
另一方面,中國投資者對長期投資心存疑慮——期限長,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加大。
中國的長期資本市場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金融機構將資金募集和資金運用期限錯配完成的。
推出保本信托,為投資者提供金融機構信用保障,有助于降低投資者長期投資的風險,減少金融機構在業務運作中的期限錯配,提升長期資本市場效率。
從金融技術上看,實現投資的保本主要有三個思路:一是嚴格控制投資項目的準入,使得投資組合內的資產風險較低,基本上不存在損失的可能。
典型的如債券與貨幣市場投向銀行理財產品,由于資金使用基本不存在信用風險,可以被設計為保證收益型產品或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
二是通過對沖、投比限制以及投資組合分散風險。
如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對沖保險策略和固定比例投資組合保險策略(CPPI)。前者是依靠在構建資產組合時,同時買入資產和與之相關的衍生產品,實現無風險套利或者降低投資風險。
后者主要是通過控制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將風險資產的最大損失控制在其他資產的最小收益之內。
三是在投資的基礎上引入擔保,通過風險轉移降低風險。
如我國《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本金承擔保本清償義務,同時基金管理人與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由擔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對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在將基金管理人與份額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定位為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上,通過控制債權風險的手段達到保本目的。
國外保本信托實踐成功的國家是日本,日本在其部分金錢信托中引入了保本特約,對信托計劃進行保本。
日本金錢信托中的保本性質,主要是通過金錢信托合約中的“保本特約”規定的。兼營法第六條規定,金錢信托可以訂立本金填補合同,實際上是通過契約約定,進一步明確了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權債務關系。
保本信托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都是指定運用方法的信托,沒有特定運用方法的信托。因為投資者知道特定運用信托的投資項目,對其風險有較清晰了解;而指定運用的信托,在委托人投資之時,投資的項目并不確定,投資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受托人是否能盡職,引入保本特約,有助于受托人盡責。
其二,管理方法都是集合管理,沒有單獨管理。因為單獨管理的信托計劃,委托人和受益人較少,都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而集合管理的信托計劃,委托人和受益人是不確定多數,更需要本金的保護。
保本信托的風險緩釋主要是依靠損失準備金的提存。
由于保本信托實質上是信托公司的負債業務,故其風險緩釋可以比照銀行存款處理。
日本《存款保險法》將承諾本金支付的信托之本金部分經濟性質定位為存款,故第二條第2項第4號將其納入了存款保險的范疇。
但《存款保險法實施令》卻沒有將委托人是金融機構的保本金錢信托和不記名的保本金錢信托納入保障范圍。
保本信托的出現,[注冊香港公司]減少了信托公司對指定單(“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的依賴,擺脫了指定單不得期限低于1年、分紅率須在日息1錢7厘以內等限制,與商業銀行存款展開了差別化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