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剛過,某信托公司由于一個信托計劃出現虧損,被部分投資者聯合維權。投資者與信托公司爭議的焦點在于資金投向與合同約定是否有出入。
信托市場奉行的原則是賣者盡責、[香港公司年審]買者自負,理應有清晰的責任界定。但當前的問題是買與賣的責任如何界定,如何厘清這種“扯不清的責任”?
在去年年末的信托業年會上,監管層提出了練好內功的“八項責任”,力圖通過明確受托、經紀、維權、核算、機構、股東、行業、監管等責任,劃清責任界限,并將配套推出相關指引,把信托的角色定位和內部管理梳理到位,以打造新型的信托業。
盡管“八項責任”的落實還需要一個過程,但在當前發展環境下,信托公司應時刻繃緊這根弦,少一些急功近利,多一些精耕細作,嚴格業務流程,做好信息披露和風險防控等,進一步獲得投資者的認可和信任。
對于投資者來說,也不要再迷信所謂的“剛性兌付”。
監管層推進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號已十分明顯,信托高收益、高風險不能再當“耳旁風”,投資者投資信托需要“一看二慢三通過”,在重視收益率的同時,還要對銷售渠道、公司實力、產品投向以及融資方實力等進行全面考量。
對于合同條款更要仔細研讀,特別是有關風控的條款,避免似是而非的理解,切實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平常買個菜還要挑挑揀揀,更何況如此大額的投資就更不能疏忽大意了。
此外,投資者在多年剛性兌付預期下形成的投資心理或許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投資者教育應該是一個長期的任務,需要信托業相關各方的恒心、耐心和細心。
信托業更需要獲得投資者的信任,這種信任的維護需要嚴格的業務流程、完善的制度規范等,而不是給投資者“無風險,高收益”的心理預期。
隨著居民財富的累積,[如何注冊香港協會社團]老百姓對財富管理的需求更為迫切,也更為多樣。
我國信托業當前提供的服務還處于財富增值階段,在后續的財富保值和傳承階段,具備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制度優勢的信托業還大有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