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銀監會陸續向各家信托公司下發了《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將信托公司注冊資本門檻由此前的3億元提升至10億元;要求分類經營對應不同業務范圍,成長類信托不能發行集合信托計劃,創新類信托公司可以發行金融債和次級債;明確了信托公司再融資條件,打破IPO、借殼上市限制,監管指標;進一步豐富了監管指標,包括杠桿率指標、集中度指標等。
有信托人士表示,[杭州瑞豐注冊香港公司]監管層分類經營鼓勵信托公司階梯發展、錯位競爭,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擔憂,只要分類經營具體指標落地,信托公司將會在財務上、業務劃分上想盡一切辦法迎合指標,爭取更多的業務資格。
業內靜待分類經營指標
《條例》顯示,根據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等標準,信托公司將分為成長類、發展類、創新類三類,按分類經營原則開展業務。
其中,成長類公司開展的業務范疇有受托辦理單一資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及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等,集合資金信托將不在此列。
發展類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則包括集合信托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從事同業拆入,擔任公益信托受托人,開展公益信托活動等。此外,發展類信托公司還可以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企業資產的重組、并購業務,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作為創新類信托公司,除了發展類信托公司的業務可以發展,還能夠將信托財產投資于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業務,另外,創新類公司還可以申請發行金融債和次級債,這將打破信托公司不能負債經營的傳統監管要求。
“這條是‘分類經營’的升級延續,看似嚴苛,實際鼓勵行業公司階梯發展。”相關人士表示,“成長公司,即中小信托不能發行集合計劃,但可以走單一計劃壯大規模的老路;創新公司可負債經營,目前在行業創新公司一般實力較強,適合發展創新業務,提供行業范本。”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分類監管分類經營將進一步加速行業優勝劣汰,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問題。
“等分類指標明確后,信托公司定會想盡辦法去迎合指標,畢竟誰都不愿意被劃分為成長類公司失去集合信托業務資格。”一信托公司業務經理告訴記者,“相比單一信托,集合信托比較熱銷,期限短預期收益率較高,涉及領域(地產、基建、證券等)也更豐富。”
3年連續盈利可上市
除了允許創新類信托公司負債經營,監管層對信托公司上市也作出明確規定。
《實施辦法》提出,信托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分為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借殼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申請公開發行股份應符合國務院及中國證監會等有關規定條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之前,應當向所在地銀監局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同時抄報銀監會。
對于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的信托公司,征求意見稿要求,公司最近1個會計期末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有較為清晰的盈利模式和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未彌補虧損;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3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10億元;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長性,業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和競爭力,有明確的市場定位,且在主營業務中至少有一項主要業務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等)最近3年在行業內排名前15名;連續2年監管評級為發展類以上;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托公司的主要股東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資信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對于擬申請借殼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的信托公司,[北京瑞豐注冊香港公司]與IPO相比略有不同,主要體現在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至少兩年盈利,且3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億元;在主營業務中至少有一項主要業務指標最近3年期間有兩年在行業內排名前30名。
大部分信托公司經過數年發展,融資需求巨大,之前已經有信托公司嘗試登陸新三板,監管層《實施辦法》發布的非常及時,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再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