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國內私人財富人群規模的不斷增長和信托行業制度紅利的持續,區區數年,信托行業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已超過14萬億元,一躍成為僅次于銀行業的第二大金融門類。然而,伴隨著經濟下行的常態化和泛資產管理時代競爭的加劇等壓力,信托行業頻繁發生的個案風險事件逐漸引起了監管層及投資者對于信托行業系統性風險的擔憂。
我們看到,[廈門瑞豐注冊香港公司]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和風險管理等能力受到了監管層及投資者越來越多的關注;與此同時,在監管部門對于信托公司相關監管要求趨嚴的背景下,對于信托公司評級顯得越來越重要。
銀監會分類監管評級
我們看到,早在2010年銀監會就發布了《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銀監發[2010]21號,對2008年版本的監管評級做了進一步修訂。該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資產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個方面。但和銀行監管評級相比,沒有嚴格和信托公司業務資質掛鉤。
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在考慮修訂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指引。銀監會于去年8月份向各家信托公司下發了最新一版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新指引”的評級要素包括風險管理、資產管理和合規管理等幾個方面。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在結果的應用上已比較明確,評級結果將作為市場準入工作的重要參考因素。
今年4月份銀監會代國務院起草并下發的《信托公司條例(征求意見稿)》,被業內普遍認為是信托史上最嚴監管政策的一部法規。意見稿將根據信托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等標準,將信托公司分為:成長類、發展類、創新類三類,按分類經營原則開展業務。其中,成長類公司開展的業務范疇有受托辦理單一資金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及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等,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將不在此列。作為創新類信托公司,除了發展類信托公司的業務可以發展,還能夠將信托財產投資于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等,另外,創新類公司還可以申請發行金融債和次級債,這將打破信托公司不能負債經營的傳統監管要求。
信托業協會行業評級
近日,中國信托業協會向信托公司下發了《信托公司行業評級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根據評級意見稿,未來推出的信托公司行業評級將按照定量、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開展,評價信托公司綜合經營管理能力、發展質量、風險管理能力、市場影響力以及業務規模與風險管理能力的匹配性。評級內容包括信托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增值能力、社會責任四個方面,簡稱“短劍”(CRIS)體系。最終評級結果將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向社會公開發布評級結果。
評級意見稿第三條稱,[成都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信托公司行業評級是協會自行組織的,對信托公司從行業角度獨立作出的綜合評價。“銀監會對信托和銀行的評級結果向來都是等級較高的機密信息。從協會的用語和銀監會的‘默認’來看,未來所有信托公司都要進行雙評級,即在監管評級之外,增加行業評級的概念。這也正是相關部門就監管評級不宜公布和評級結果公開透明之間矛盾的考量。”有關業內人士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