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信信托的“中信·古冶集團鑄造產業鏈信托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出現兌付危機。危機發生后,中信信托與工行互相推諉責任,都表示對方應負主要責任,信托通道業務再現“扯皮”情況。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負責人李勇(化名)表示,這是近年來銀信合作業務大幅擴張留下的后遺癥。
“現在,[杭州注冊香港公司服務] 銀行和信托公司之間合作仍然存在,不過雙方對風險承擔、責任劃斷都非常重視。”他透露,有些單一信托通道業務在合同中為了厘清責任會寫成信托為事務管理類信托,委托人自主決定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運用對象、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風險緩釋措施的選擇等事宜,從根本上否認自身為通道業務。即使是通道業務,在風險承擔上也會增加很多條款。
再曝違約
此次發生違約的信托產品為2012年3月成立的“中信·古冶集團鑄造產業鏈信托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5億元,向山西古冶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發放貸款,用于“年產20萬噸高端精密鑄造項目一期工程”和“鑄造產業鏈上游的黃草溝煤礦技改工程”建設。信托計劃期限為2+1年,其中,1號信托受益權信托本金2.3億元,到期日為2015年3月8日;2號信托受益權信托本金為2.7億元,到期日為2015年3月31日。
但是受宏觀經濟持續下行、行業景氣度低迷等因素影響,鐵精粉、鐵礦石等產品價格下跌,古冶集團出現資金周轉困難,自2014年8月開始,古冶集團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截至1號信托受益權到期日2015年3月8日,古冶集團應償未付1號信托受益權貸款本金2.162億元,應付未付1號信托受益權貸款利息約2933.6萬元。2015年3月20日,1號信托受益權剩余貸款本息的最后還款觀察期已屆滿,古冶集團仍未歸還1號信托受益權剩余貸款本息。
2015年3月23日,中信信托發布第四次臨時信息披露,宣布古冶1號信托期限延長至信托財產處置變現為止;3月31日,中信信托發布第五次臨時信息披露,宣布古冶2號提前于2015年3月26日到期,信托期限延長至信托財產處置變現為止。
雙方“扯皮”
其實,2014年9月古冶集團已發出了《延遲還款請求書》,此后中信信托與工行協商解決方案,但經過大半年協商處置,仍未拿出雙方認可的方案。
據中信信托方面透露,中信信托先后向工行提交了6套重組方案,方案圍繞由中信信托出資購買該計劃的信托受益權、工行出資向古冶集團下屬公司發放貸款歸還信托計劃展開,經過幾次的方案否決,工行授信金額從2.35億元降至2億元,再降至1.5億元,工行仍未對重組方案達成一致。2015年5月12日,中信信托最新提出雙方按照50%對50%比例、共同出資收購投資人信托受益權,以緩釋信托計劃流動性風險,但重組方案未獲工行回應。
中信信托業務總監馮為民指出,2011年3月,工商銀行(5.07, 0.10, 2.01%)山西分行為其戰略級客戶——古冶集團專門籌劃、設計整體融資戰略和具體方案,作為整體融資方案的組成部分,其將古冶集團推薦給中信信托,請中信信托專門定制信托計劃向古冶集團發放貸款,同時由工商銀行山西分行私人銀行部、總行個人金融部負責對信托計劃進行全額包銷。
而根據中信信托提供的資料顯示,該產品有一定通道業務特征。
馮為民坦言,中信信托和工行山西分行在收取費率方面,工行占據“大頭”,工行山西分行及工行山西交城支行共收取代理收付費、其他代理費、保管費、監管費等四項費用加權平均約為年3.5%,三年合計約5102萬元。而中信信托方面作為受托人,收取信托手續費率年1.9%,3年合計2793萬元。
此外,中信信托提供的資料顯示,2012年3月,工商銀行山西分行私人銀行部、總行個人金融部派專人向該行投資人推介信托產品,并先后安排143名投資人簽署了《信托合同》。
而一位古冶產業鏈信托投資者上說:“我們都是通過工行山西分行購買的該信托產品,當時我的理財經理特地打電話來向我推薦的這款產品,說收益很高的,不買就買不到了,因為一直有在他那里購買理財產品,我就同意簽了合同。直到產品未到兌付臨界點的時候,我追問工行,工行說這是中信信托的產品,他們不承擔責任的,態度和推銷的時候完全不同。”
對于投資者質疑和中信信托的說法,工行陜西分行也公開回應稱,項目是中信信托向工行推薦的,工行山西分行為該信托計劃的資金代收付銀行,只負責信托資金歸集和支付,不承擔本息償還、擔保和糾紛處理的責任。該行相關負責人介紹稱,在古冶1號、2號信托計劃中,中信信托是受托人,投資者是委托人,雙方簽訂信托資金合同構成相關法律關系。該行的聲明更直指:中信信托是國內數一數二的大型信托公司,要切實承擔起受托人責任,不能把不切實際的重組方案作為信托計劃延期兌付的理由。
工行還指出,其費率是符合當期市場同業收費水平的。不僅如此,當時信托公司如果不通過銀行渠道發行,而是通過自有渠道或是第三方理財公司銷售信托計劃,其渠道費用也在4%左右甚至更高,因此收費費率不能成為界定法律責任的依據。
對于資產處置,中信信托業務總監馮彥慶表示,中信信托沒有選擇司法訴訟,而是與古冶集團協商,自2015年6月起,中信信托將委派專人和安裝監控設備進駐古冶集團下屬控股子公司—交城縣創新礦業有限公司廠區,同時古冶集團承諾將創新礦業每月實現的所有鐵精粉銷售收入的20%劃轉至監管賬戶,專項用于歸還本信托計劃項下貸款本息。
并非個案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通道業務因最終解決方案導致信托公司與銀行陷入僵局的情況正越來越多。
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2011年2月1日正式成立,由中誠信托發行,工商銀行代銷,涉及約700位投資者,募集總規模30.3億元,對山西振富能源集團進行股權投資,預期收益率9.5%-11%,信托計劃投資門檻300萬元。
但是,從費用端來看,工商銀行收取包括銷售費用在內共計年4.5%的服務費,而中誠信托的信托報酬只有年1%。
而業內流傳的說法是,山西振富能源集團本來就是工行山西分行的客戶,因貸款未能獲批,山西分行通過中誠信托發產品的方式為其提供融資。在中誠信托的“誠至金開1號”與“誠至金開2號”產品中,中誠信托均是作為工商銀行的通道出現,實際項目的發起與資金的安排均是由銀行負責。
此后由于山西振富集團實際控制人王于鎖、王平彥父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使得該信托計劃浮現在公眾面前。《誠至金開1號2013年第四季度管理報告》稱,該信托計劃分配信托凈收益未能滿足優先受益人當期預期信托凈收益總額。當時市場預計這將打破信托業“剛性兌付”潛規則。
“誠至金開1號”最終找到了接盤者,實現34億元的兌付本金安全、利息損失的“兜底”。不過,并不是每個產品都這么幸運,誠至金開2號至今仍懸而未決。吉林信托“松花江2號”遭遇延期兌付。
雖然從定義來看,銀信合作的通道業中信托公司可以“躺著賺錢”,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并非如此。
“信托公司在銀行面前是弱勢的,這家信托公司不做,其他信托公司搶著來做。就算信托公司不做,銀行還可以找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來做。很多時候銀行收取高額的保管費、咨詢費、服務費,但卻不承擔任何風險,銀行甚至會在合同內撇清責任。而信托公司干的是通道業務,收的通道的費用,承擔的卻是主動管理型信托計劃的責任。”一位信托公司項目經理說。
投資需謹慎
“評估報告缺失、內部信審人員較少等現象在銀信合作中普遍存在,雙方權利義務劃分模糊,在這類信托中‘只要銀行敢賣信托公司就敢發,只要信托公司敢發銀行就敢買’。”普益財富分析師范杰認為。
然而,隨著去年銀監會發布的《關于調整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出“事務管理類(通道類)”和“非事務管理類(非通道類)” 信托業務的概念,明確了信托公司“通道類”業務各方所需承擔責任。在通道類業務中,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僅負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等事務,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職責的信托業務。作為信托報酬,信托公司收取少量的通道費用。銀行與信托之間的合作便走到了十字路口。
范杰指出:“[杭州注冊香港公司 服務] ‘誠至金開’等事件的發生,讓銀行和信托公司也開始注重權責劃分、風險控制。”
但這并不能成為信托剛兌的保障,即使有權責的劃定,投資者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銀行或者信托公司的推薦。
帥國讓指出,信托項目違約后主要有兩種解決方案,一是項目延期,待融資方資金有所緩解。二是信托信托公司用自有資金先行兌付,在處置抵/質押物,追加擔保方責任。但是到這一步,投資者就很被動了。雖然在目前尚未打破剛性兌付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受損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由于信托公司業務收益增速放慢,面對幾個億、數十億甚至幾十億的資金兌付危機,信托公司越來越難憑借一己之力實現剛性兌付。
業內人士指出,投資者要關注信托合同資金投向,風控措施,尤其是對風險的承擔內容。
業內人士也指出,“古冶產業鏈信”產品兌付過程中如果中信信托無法拿出有力證明,那么后期兌付壓力就需要中信信托來承擔,目前出問題的此類通道類業務中,最終承擔責任的依然是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和金融機構談判的時候,應該努力在整個信托計劃的設計、盡調、銷售和運營過程中,保留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信托計劃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前期進行盡職調查時,信托公司應當切實了解項目的具體情況,全面評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