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法律制度
(一)信托相關法律及重大修訂
百慕大有規范、系統的信托法律體系,信托相關法律主要有:
《受托人法》
《信托(特別規定)法》
《信托基金(信托業務監管)法案》
《百慕大房地產信托法》
《百慕大國家信托法》
《信托公司法》
《養老信托基金法》
《信托業務上訴審裁條例》
《持有許可證從事信托業務的通知》
此外,百慕大政府還通過頒發規則、令文的形式,對百慕大的信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如《信托基金(信托業務監管)令》《信托基金(信托業務監管)(申報會計師)(重要事項的事實與材料)條例》。
值得注意的,《受托人法》《信托(特別規定)法》和《信托基金(信托業務監管)法案》在2014年都進行了一定的修改。此次修訂中,百慕大政府在《受托人法》第四十七條中增加了關于管轄法院對有缺陷的受托權利行使的處理規定;在《信托(特別規定)法》第二條中增加關于權利保留的規定;在《信托基金(信托業務監管)法案》第一附表中,增加了關于公司治理的規定,并刪除第二、三段中“業務至少由2人管理”的規定。
(二)信托相關制度
在百慕大,只要在簽署信托文件,且委托人將資產轉移給受托人后,信托即可被建立。同時,除信托資產包含百慕大土地外,一般在百慕大建立信托不需要注冊。此外,百慕大政府也不要求受托人是百慕大居民,對受托人的身份也沒有限制。不過,為確保在必要時可接受百慕大法院管轄,建議至少保證有一名信托受托人是百慕大居民。
(三)家族信托實踐
百慕大因其較為完善的信托制度,已被較多高凈值人士所青睞。下面以邵逸夫家族信托管理為例,介紹其在百慕大的家族信托實踐。
邵氏信托基金是邵氏資產的最終持有人,公開信息顯示,這家成立于百慕大的信托基金通過在瑙魯共和國注冊的Shaw Holdings Inc.和香港本地注冊的賜一有限公司間接持有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和邵逸夫獎基金會有限公司,再由邵氏基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邵氏信托基金的受托人為在百慕大注冊的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受益人則包括根據信托契約要求挑選的任何個人或慈善組織。
二、商事法律制度
百慕大公司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本地公司(Local Company)
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海外公司(Overseas Company)
互助公司(MutualCompany)
互助基金公司(Mutual Fund Company)
同時,百慕大承認合伙制,其合伙企業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海外合伙等。此外,百慕大允許成立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其設立要求與本地公司一致。
根據百慕大《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81)的規定,如果要在百慕大設立公司,該主體必須在百慕大進行注冊。需要提交百慕大政府一個詳細的商業計劃、進行企業名稱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百慕大《公司法》根據公司的類型的不同,對公司章程的內容作出不同規定。不過,其要求所有公司的章程都必須包括公司名稱、地址、是否為豁免公司等事項。同時,公司章程需要經所有訂立者簽字,并且需要至少一名證人出席簽訂現場。
三、稅收制度
百慕大稅收方面的法規比較健全,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雜稅法》《企業服務稅法》等。
就個人而言,百慕大的個人移民,如:退休者、藝術家等,不需要在當地繳納任何稅。如果移民者死亡,其只需繳納登記在其名下資產,如房屋、船舶、飛機等3%的遺產稅。就企業而言,百慕大對在當地注冊的企業不征收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同時,目前百慕大的豁免公司及其股東(通常居住在百慕大的股東除外),無須繳付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資本轉讓稅、遺產稅或繼承稅。此外,百慕大豁免公司無須就簽署的任何文書繳付印花稅,但涉及百慕大財產的交易則有可能需要繳付印花稅。
百慕大未與任何國家簽訂避免雙重稅收條約。2005年,百慕大制定了《國際合作(稅收信息交換協議)法》,規定了百慕大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的監管主體、交換流程等內容。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百慕大與美國簽訂了《外國賬戶稅務遵從法》,規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海外金融機構須向美國國稅局披露該機構內的美國客戶的基本信息,否則需向美國國稅局繳納30%的預扣稅,進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百慕大群島的商業保密性。目前百慕大已承諾實施“AEOI標準”,并將于2017年進行首次CRS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