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委托理財,又稱“受托投資管理”、“受托資產管理”,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財產或財產權利特別是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約定在各類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上從事投資、管理的活動。
為推動委托理財市場更好更快的發展,[注冊香港公司瑞豐專業辦理]加強對各類委托理財行為的規范和管理勢在必行。要規范和管理委托理財行為,首先要明確各類委托理財行為歸屬何種法律關系。我們認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各種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目前市場上存在的各類委托理財行為應分屬信托法律關系和信托法律關系以外的其他法律關系兩類。屬于信托法律關系的委托理財行為,才能夠實現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并享受破產隔離等信托優勢。
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委托人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設立信托后,委托的財產成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這里包含兩層含義:其一,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在信托終止前不再屬于委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二,對受益人而言,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這就宣告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這是信托法律關系的核心。
判斷某種委托理財行為是否屬于信托法律關系的根本標準,就是看委托人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后,委托的財產是否具有了獨立于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依上述標準,我們來分析以下各類委托理財行為是否屬于信托法律關系:
1.信托公司信托業務
無疑,信托公司根據《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信托業務規范,開展信托業務,發行信托計劃,受托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當然屬于信托法律關系。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
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業務規范的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以向客戶提供綜合理財服務。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等業務活動,應與客戶簽定合同,確保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商業銀行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確認一次。
可見,在商業銀行的理財服務活動中,商業銀行與客戶間形成的是委托代理關系,客戶委托的財產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給提供理財服務的商業銀行,并不獨立于客戶的其他財產。
因此,商業銀行設立理財計劃不構成信托法律關系。
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托管人,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運用委托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活動。同樣,從客戶委托財產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和是否獨立于其未委托的財產來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中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和管理的委托財產不具有信托財產的法律地位。
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構成信托法律關系。
4.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也沒有將證券公司管理的客戶資產界定為信托財產。相反,還規定:“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戶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因此,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也不屬于信托法律關系。
5.其他以“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服務”等冠名的非金融機構從事的資產管理和投資管理活動
不論是上述哪類理財業務,均屬金融業務,只有持有《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才有資格開展,非金融機構以任何名義、采用任何方式從事類似的經營活動都屬非法匯集他人資金的行為。
非金融機構可以依照《有限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通過設立有限合伙,自己充當普通合伙人,募集有限合伙人的資金,開展資產管理和投資管理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合法從事的資產管理和投資管理活動屬于有限合伙法律關系。
綜上所述,不論哪類委托理財業務,[香港公司審計]也不論由誰擔任受托人,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委托人委托的財產具有信托財產的法律地位時,該委托理財行為才屬于信托法律關系,在處理相關法律事務時才能適用信托法律制度。不構成信托法律關系的其他委托理財行為,只能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界定其法律關系,并按其歸屬的法律關系進行規范和管理。